四川法治报
2021年2月10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2021)川0922民催1号申请人张晓容、张建、张小明以其父张萃涛(2020年11月去世)持有的股票遗失为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张晓容、张建、张小明。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张萃涛在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票【股东姓名张萃涛,股东代码A100005527,托管数量4000股】。三、申报权利的期间:2021年2月5日起至2021年4月5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射洪市人民法院(2020)川1527民初1457号刘才能、刘丽丽:原告郝兆顺、梅兴香与被告刘才能、刘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向你们直接送到诉讼文书未果,故依法公告送达(2020)川1527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才能、刘丽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郝兆顺、梅兴香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刘才能、刘丽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郝兆顺、梅兴香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三、驳回原告郝兆顺、梅兴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筠连县人民法院邓绪霞: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受理申请人邓燚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申请人邓燚称,下落不明人邓绪霞,女,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仁合江街41号附7号,公民身 份 号 码 :512501197607080324,申请人邓燚与被申请人邓绪霞系姐弟关系,邓绪霞于1999年去广东打工至今下落不明,后于2018年7月5日报案,现已下落不明满21年。下落不明人邓绪霞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住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报的,下落不明人邓绪霞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邓绪霞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邓绪霞的情况向本院报告。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昌浩宇:本院受理的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昌浩宇(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8905120010)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502民初776号民事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江新区人民法庭民事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宜宾庭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宜宾市镇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庭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79XNH9B)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川1502民初778号民事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江新区人民法庭民事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舒兴前:本院受理的(2020)川1521民初3736号原告彭林辉与被告舒兴前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彭林辉与被告舒兴前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彭林辉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王瑀:本院受理的(2020)川1521诉前调4793号原告罗海洋与被告王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8340元及欠款期间利息3117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4日1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521诉前调5944号汪梅:本院受理原告舒强与被告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256号宜宾市叙州区美和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陈建波):原告喻翠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30日内,开庭时间为2021年5月19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二楼第四审判庭。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257号宜宾市叙州区美和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陈建波):原告罗小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30日内,开庭时间为2021年5月19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二楼第四审判庭。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635号黄云川: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李世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5月20日14点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521民初679号陈大兵:本院受理原告宜宾市叙州区建春建筑机具租赁站诉被告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帅甫、陈大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宜宾市叙州区建春建筑机具租赁站就(2020)川1521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011民初606号刘芳:本院受理的(2021)川1011民初606号原告刘刚与被告刘芳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两女由原告抚养;3.夫妻无债权、债务争议;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20日9:0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李洪梅:本院受理的(2021)川1011民初214号原告宋旭阳与被告李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86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21)川1028民初270号四川省隆昌市龙市镇云龙村3组36号张维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市支行诉被告张维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91997.08元并支付利息。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隆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