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2月10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邱建国: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670号原告陈万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万钦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6000元,并按约定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4月27日15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邱建国: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668号原告陈万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万钦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65000元,并按约定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4月27日15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王朝阳:本院受理原告毛世林诉被告王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302民初6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朝阳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毛世林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400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1月18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2018年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给付利息。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生效后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毛世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期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0.00元,由被告王朝阳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1)川1302民初531号熊俊英:本院受理原告贾开军与被告熊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从出借之日起,年利率6%计算);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1)川1302民初895号张宗英:本院受理(2021)川1302民初895号原告杜树林诉被告张宗英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二、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朱埝林:本院受理原告王涛与被告朱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302民初5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埝林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涛支付385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64.00元,由被告朱埝林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赖广碧:本院受理原告雷杰等21人、蓬安亿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1323民初8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4月27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何小虎:上诉人四川华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充耀德商贸有限公司、何小虎、原审第三人南充市嘉陵区昌顺钢材批发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9)川1302民初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13民终4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9)川1302民初16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一、被告何小虎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南充耀德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74万元,并从2017年5月1日起以17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占用资金利息至本院判决确认支付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给付货款,该利息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南充耀德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撤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9)川1302民初1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四川华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由被告何小虎承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陈小林:本院受理的(2020)川13民初166号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清源支行与被告南充锦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华昊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王峰、陈春华、陈小林、庞文健、贾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南充华昊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谭力:本院受理的(2021)川1324民初629号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3000元,利息51.78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1096.5( 暂 定 截 止 日 期2020.10.31),违约按照日0.05%标准,自逾期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合计4148.28元;三.判令被告承担与诉讼相关的诉讼费50元,差旅费1000元等相关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3日上午11时在仪陇县人民法院金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仪陇县人民法院朱维东:本院受理原告龙圣江、祝玉琴诉你、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川1323民初20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4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汪利均:本院受理原告何平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2021)川1323民初30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4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河舒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潘良:本院受理原告王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2021)川1323民初30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4月29日下午15时在本院河舒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成都姚思公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川1802民初2260号原告芦山县陆叁建材厂与你及周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成都姚思公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芦山县陆叁建材厂货款130260元及自2020年6月3日起至款清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驳回芦山县陆叁建材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62元,由成都姚思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朱德虎:本院受理原告罗汉萍诉被告朱德虎、汉源宏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及出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之日起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大树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汉源县人民法院张锡甫:本院受理的(2021)川1822民初55号原告陈敏与被告张锡甫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11日9:0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荥经县人民法院湖北安新恒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告王小平诉被告赖金石、王玉江、湖北安新恒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赖金石不服本院(2020)川1823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等,原告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0)川1823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王玉江、湖北安新恒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照承诺的真实意思归还出借款人王小平的本息;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王玉江、湖北安新恒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汉源县人民法院张伟、广元伟义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全诉你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杨丽蓉: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4民初59号原告杨丽蓉与被告周尤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向本院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3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苍溪县人民法院(2021)川0802民特73号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周天明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周天明称:其与被申请人周天珍(女,生于1962年5月15日)系兄妹关系,周天珍于1984年10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周天珍父亲、母亲分别于1982年、1985年患重病相继去世。周天珍离家出走时未婚且无子女,本院于2020年2月作出宣告周天珍失踪的判决。下落不明人周天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周天珍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周天珍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周天珍情况向本院报告。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林圣亮、朱玖妹: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利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紫阳农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林圣亮、朱玖妹、李小飞、易静如、李双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802民初4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广元紫阳农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利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1月29日代偿借款利息31461.4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1461.49元为基数,自代偿之日即2019年11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12月24日代偿借款利息34616.2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4616.26元为基数,自代偿之日即2019年12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20年2月27日代偿借款本金340万元及借款利息88657.7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488657.70元为基数,自代偿之日即2020年2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广元紫阳农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利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万元;三、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利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被告广元紫阳农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设备(详见动产抵押登记书)的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两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利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被告林圣亮、朱玖妹所有的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利州东路四海酒店13层12号、13号、14号房屋和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花园路东西两侧恒星城12幢3-17-2号房屋拍卖、变卖价款在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利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上述第三项抵押权后未受清偿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李小飞、易静如、李双金在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利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上述第三项抵押权后未受清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利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52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李斌: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532号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轮支行与被告李斌、赵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截止2021年1月4日止的应付未付利息5385.69元;2、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1年1月5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7025%计算至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的逾期贷款罚息;3、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追索贷款而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张万友: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3民初26号原告杨光波与被告张万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建材款449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鹤龄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王本伟: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3民初442号原告张国利与被告王本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材料费31837元及资金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收此款产生的交通、食宿、误工等费共计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鹤龄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北京金康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吴杰、薛守院: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3民初27号原告深圳市宏朝阳除湿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新纪元电动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北京金康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襄阳九龙坡青山自然能源研究院、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吴杰、薛守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3774328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人民币 1464439.26 元(以377432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8月1日暂计至2020年9月25日,最终计至全部款项付清支付之日止);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六被告全部承担。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梁兰: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694号原告罗南楠、杨燕与被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覃跃华、梁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二次装修费用43104元;2、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房屋租赁费9600元、公证费4000元,合计56704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17日14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邹敏、胡静: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692号原告谭红梅与被告邹敏、胡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0万元整;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易辉: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688号原告绵阳市涪城区爱好文具经营部与被告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1782元,并以此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18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四川晟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618号原告李兵与被告四川晟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等费用;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2日9时30分在本院吴家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郑碧书: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571号原告马贵福与被告郑碧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228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17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葛蕴萱:本院受理的原告绵阳天天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葛蕴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酒水款9269元,并从2020年11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926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27日10时30分在本院交警一大队2栋4楼405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彭顺华、田华、袁军全、向欧、朱志斌: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彭顺华、田华、袁军全、向欧、朱志斌保险合同纠纷五案,原告请求:1、判令①被告彭顺华向原告支付代偿款63682.37元、保险费3242.69元、违约金36139.53元。②被告田华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0151.14元、保险费1013.33元、违约金6252.11元。③被告袁军全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4055.72元、保险费1013.33元、违约金9342.81元。④被告向欧向原告支付代偿款32448.12元、保险费2026.67元、违约金17237.39元。⑤被告朱志斌向原告支付代偿款33330.3元、保险费2229.33元、违约金19913.39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五案分别于2021年5月24日10时15分、10时30分、10时45分、11时、11时15分在本院交警一大队2栋4楼405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陈小蓉、董建云、冯文龙、黄铁银、付珏茜: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陈小蓉、董建云、冯文龙、黄铁银、付珏茜保险合同纠纷五案,原告请求:1、判令①被告陈小蓉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1906.14元、保险费1520元、违约金12650.12元。②被告董建云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3481.08元、保险费2482.67元、违约金15058.98元。③被告冯文龙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3443.51元、保险费2026.67元、违约金14263.3元。④被告黄铁银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0758.28元、保险费2533.33元、违约金7443.3元。⑤被告付珏茜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3366.38元、保险费2026.67元、违约金9235.83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五案分别于2021年5月25日14时、14时30分、15时、15时30分、16时在本院交警一大队2栋4楼405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常登乔、王艳、廖勇、肖红、熊峰: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常登乔、王艳、廖勇、肖红、熊峰保险合同纠纷五案,原告请求:1、判令①被告常登乔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4822.6元、保险费2229.33元、违约金14067.01元。②被告王艳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9160.91元、保险费1769.36元、违约金11720.95元。③被告廖勇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0035.71元、保险费2654.05元、违约金10891.09元。④被告肖红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9116.71元、保险费1773.33元、违约金13591.62元。⑤被告熊峰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8741.78元、保险费 2654.05 元、违约金18209.58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五案分别于2021年5月25日9时30分、9时45分、10时、10时15分、10时30分在本院交警一大队2栋4楼405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汪克均、王同安、陈佑龙、梁进明、程良斌、谭秀文: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汪克均、王同安、陈佑龙、梁进明、程良斌、谭秀文保险合同纠纷五案,原告请求:1、判令①被告汪克均向原告支付代偿款 27452.09 元、保险费1773.33元、违约金15197.22元。②被告王同安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5052.73元、保险费3546.69元、违约金9299.71元。③被告陈佑龙向原告支付代偿款46276.95元、保险费2989.36元、违约金26603.81元。④被告梁进明向原告支付代偿款30012.22元、保险费2837.36元、违约金17738.77元。⑤被告程良斌、谭秀文向原告支付代偿款55391.06元、保险费3192.03元、违约金35149.8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五案分别于2021年5月25日10时45分、11时、11时15分、11时30分、11时45分在本院交警一大队2栋4楼405号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黄正坤、蒲碧霞、魏华川、黄刚、赵娟: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黄正坤、蒲碧霞、魏华川、黄刚、赵娟保险合同纠纷五案,原告请求:1、判令①被告黄正坤向原告支付代偿款41895.06元、保险费2533.33元、违约金19548.49元。②被告蒲碧霞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0046.76元、保险费3040.03元、违约金13390.34元。③被告魏华川向原告支付代偿款40352.95元、保险费2229.33元、违约金24697.72元。④被告黄刚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7018.82元、保险费2026.67元、违约金15103.65元。⑤被告赵娟向原告支付代偿款41510.04元、保险费2229.33元、违约金25368.83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五案分别于2021年5月24日11时30分、11时45分、12时、14时、14时15分在本院交警一大队2栋4楼405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李勇华、刘小东、付春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勇华、刘小东、付春华保险合同纠纷三案,原告请求:1、判令①被告李勇华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0302.47元、保险费2026.67元、违约金12057.73元。②被告刘小东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3486.74元、保险费1570.67元、违约金14533.3元。③被告付春华向原告支付代偿款45856.03元、保险费2211.39元、违约金24033.71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三案分别于2021年5月24日9时30分、9时45分、10时在本院交警一大队2栋4楼405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刘刚:本院受理的原告白显章与被告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409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28日9时30分在绵阳交警一大队2栋4楼405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赵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仕维与被告蒲晓惠、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蒲晓惠、赵勇向原告张仕维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息15.4%计算的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蒲晓惠、赵勇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交警一大队2栋4楼405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刘国全: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5589号原告李开冬与被告刘国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320258.8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2885号原告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绵阳市奇杰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罗阳、霍泳杰:本院受理的(2018)川0703民初7902号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绵阳市奇杰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罗阳、霍泳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绵阳市奇杰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拖欠利息共计149853.85元。二、被告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罗阳、霍泳杰对上述借款拖欠利息(含罚息、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李毛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698号原告易斌与被告李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0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城郊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康勇、薛钊强: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683、68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分别与被告康勇、薛钊强保险纠纷二案,原告请求:1、①被告康勇向原告支付代偿款34336.56元、保险费2685.36元,及以37021.92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②被告薛钊强向原告支付代偿款37860.92元、保险费2533.33元,及以40394.2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二案分别于2021年5月31日10时30分、11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欧雪梅、唐立: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680、68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分别与被告欧雪梅、唐立保险纠纷二案,原告请求:1、判令①被告欧雪梅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8040.16元、保险费1018.16元,及以19058.3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②被告唐立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3177.99元、保险费2786.69元,及以25964.68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二案分别于2021年5月31日9时30分、10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绵阳市邂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梁红彬:本院受理的原告绵阳市涪城区星飞越酒业经营部与被告绵阳市邂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梁红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绵阳市邂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欠款114637元及逾期利息;二、判令被告梁红彬对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3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陈书冬: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娜与被告陈书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陈书冬向原告郑娜返还欠款577500元(大写伍拾柒万柒仟伍佰元整)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9年9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 %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后期产生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王俊: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4698号原告陈宁与被告王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原告陈宁与被告王俊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契约》于2020年11月17日解除;2、被告王俊向原告陈宁支付下欠的租金26,562元、违约金8,000元及公告费900元;3、案件受理费827元,由被告王俊负担68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李苛、张林: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3660号原告张辉与被告李伟、李苛、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19000元及利息25286元(本息合计107186元),并承担判决后期利息至本息付清时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3日10时在涪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涪城区文庙街10号附7号)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审结的(2020)川0703民初2885号原告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诉请:1、撤销 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2、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保单保业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邓时勇: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2458号原告杨广成诉被告邓时勇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时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杨广成支付借款本金430639元;二、驳回原告杨广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韩洪: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1231号原告成都惠淘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成都惠淘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8382.02元;二、驳回原告成都惠淘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绵阳城区富鑫商贸部、绵阳可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蒋泽东:本院审结的(2020)川0703民初838号原告卢华与被告绵阳城区富鑫商贸部、绵阳可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蒋泽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卢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诉请: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取消执行原告财产并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杨尚益:本院受理的(2019)川0703民初4245号原告何经仁与被告杨尚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尚益于本判决生效一周内向原告何经仁支付交易尾款2000元;二、被告杨尚益于本判决生效一周内协助原告 何 经 仁 办 理 奇 瑞 牌SQR71035210车型、车牌号为川B582CA、 车 架 号 为LVVDC12A3BB120946车辆的国家行政管理车辆过户手续;三、被告杨尚益承担自2017年5月24日15时20分起自行承担奇瑞牌SQR71035210车型、车牌号为川B582CA、 车 架 号 为LVVDC12A3BB120946车辆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及交通违法处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田园:本院受理的(2019)川0703民初1398号原告李瑞军诉被告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田园关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瑞军偿还田园享有的债权200万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射洪市大榆镇桃木沟村3组17号居民赵柴(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9008222256):本院受理(2021)川0922民初326号原告梁波与被告赵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波请诉判令被告赵柴偿还借款40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11日下午2:30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射洪市人民法院四川省射洪市太和镇新阳街2号罗 会 美(公 民 身 份 号 码51092219680806837X):本院受理(2021)川0922民初431号原告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会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诉判令被告罗会美支付垫付款615256元及利息。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12日下午2:30在本院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射洪市人民法院(2021)川0922民催2号任金容其持有的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账号为88090060005033301的股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任金容。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 行 的 股 权 账 号 为88090060005033301的股票,股份共12186股。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1年2月5日起至2020年3月6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
射洪市人民法院(2020)川1681民初1397号王蓥:本院受理原告代丽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681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代丽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代丽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你不得另行结婚。
华蓥市人民法院(2021)川16民终156号秦华新:本院受理的(2021)川16民终156号秦一维、秦大力与秦华新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听证)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科技法庭开庭审理或听证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庄依:本院受理的(2021)川16民终252号上诉人黄伟宏与被上诉人欧晓红、匡礼军、贺天庆、匡礼静、杨耿、贺天彬、庄依、卢育新及原审第三人匡提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4月29日下午3时整在本院第二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6民终260号成都金裕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鼎盛益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16民终260号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中心支公司、广安市中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你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14日9时在本院第二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24号2栋1单元3楼301室张苏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8606264358):本院受理(2021)川0922民初474号原告谭丽莎与被告张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谭丽莎请诉判令被告张苏江支付借款41588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8日下午2:30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射洪市人民法院四川省射洪市广兴镇龙宝坝村7组6号李江红(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8007243376):本院受理(2021)川0922民初436号原告陈达勇与被告李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达勇请诉判令被告李江红支付借款50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7日上午8:30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射洪市人民法院四川省射洪市洋溪镇白流寺村8组2号陈志富(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7207201838):本院受理(2021)川0922民初329号原告牟文勇与被告陈志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牟文勇请诉判令被告陈志富支付工程款37200元、违约金20000元及资金利息。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6日上午8:30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射洪市人民法院周静思(513823199101081922):本院受理的(2021)川1403民初245号原告毛杭彬与被告周静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你归还借款6000元及2020年6月1日借款起至还清之日止按1.28%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翟应香:本院受理的(2021)川1423民初212号原告许培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柳江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洪雅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