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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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本院根据眉山市德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月12日裁定受理四川捷足铝轮毂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月25日指定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为四川捷足铝轮毂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四川捷足铝轮毂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3月19日前,向四川捷足铝轮毂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诗书路中一段98号金山大厦四楼,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620010;联系人:张海霞,联系电话:028-38111968、手机:15082358587;电 子 邮 箱 :282667046@qq.com)。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四川捷足铝轮毂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四川捷足铝轮毂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案定于2021年3月26日上午9点30分在眉山市东坡区长富园林酒店多功能厅(地点:眉山市东坡区一环北路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参会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是自然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704民初272号彭国兵、赵春兰:本院受理原告(2021)川0704民初272号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御景名城分社诉被告彭国兵、赵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彭国兵、赵春兰偿还借款本金72790.26元及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决被告彭国兵、赵春兰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2021年5月12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吴应林:本院受理原告王翠容与被告吴应林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9日15时在本院旭阳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荣县人民法院毛伯刚: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1民初169号原告丁水忠与被告毛伯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运费11925元及迟延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桥人民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荣县人民法院陈波: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1民初286号原告曾祥梅与被告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9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双古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黄录琼: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1民初279号原告郝秀英与被告黄录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事项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旭阳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荣县人民法院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但汉勋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但汉勋称,下落不明人但春燕于2015年3月外出务工,之后便失去联系。下落不明人但春燕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但春燕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但春燕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但春燕情况,向本院报告。
荣县人民法院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郝淑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郝淑芳称,下落不明人周德英于2012年12月26日在家离奇失踪,申请人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仍音信全无,荣县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宣告周德英失踪。下落不明人周德英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周德英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周德英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周德英情况,向本院报告。荣县人民法院常霞: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284号原告丁涛与被告常霞、李松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以及从2020年11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至付清为止;2、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3日上午9时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2民初349号舒永进: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349号原告金庆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舒永进向原告金庆祝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2、由被告舒永进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8日上午9时40分在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龙小林: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坤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322民初199298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送达地址告知书、作风效能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你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800,0000元及利息227, 600元,以及按中国建设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院决定,本案由审判员李正怀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马文娟、人民陪审员李正富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05月13日15时正在本院东湖人民法庭审判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黄斌:本院受理的(2020)川0322民初3604号原告富顺县人民政府东湖街道办事处与被告黄斌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4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事项一次性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14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2民初428号肖伟:本院受理原告王兴宾与你(肖伟,男,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兜山镇班竹村12组2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归还本金240000元;2.自2016年5月15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富顺县人民法院刘华秋: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275号原告龚箭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1315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作风效能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川0322民初2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对你的银行存款限额冻结25万元,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提前支取及作其他任何处分;二、如实际冻结银行存款金额不足,则差额查封、扣押、冻结你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交由你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卖、毁损、设立抵押及作其他任何处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本院决定,本案由审判员廖群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司小丽、审判员马文娟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5月17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富世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富顺县人民法院舒文: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119号原告周明芳与被告舒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货款167638元及从2011年12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9时3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按期开庭审理,缺席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李松志、常霞: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429号原告曾丽与被告李松志、常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履行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10时4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按期开庭审理,缺席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2民初470号漆召余: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归还本金20000元及利息)、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4日上午10时5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2民初441号李绍禄(曾用名李绍绿)、肖体英: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决编号为富顺农信借(2017)009981-0169号《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立即到期;2、判令归还本金50000元及利息)、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4日上午10时3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2民初438号陈杰(曾用名:陈彬)、黄益: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决编号为富顺农信借(2018)004775-0158号《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立即到期;2、判令归还本金50000元及利息)、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2民初440号杨军、罗成宏: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归还本金50000元及利息)、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4日上午10时1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2民初439号童兆芬: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归还本金50000元及利息)、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4日上午9时5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2民初370号涂荣: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周公全、涂荣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90000元及所欠利息、复利;2.对二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4日上午11时1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2民初371号钟明其:本院受理原告陈德友与你(钟明其,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琵琶镇徐家村12组2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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