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夏菲妮)昨(28)日,记者从省法院获悉,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拒执犯罪的认定标准、追究程序两方面统一了法检公机关在打击拒执犯罪上的法律适用问题,为依法及时有效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和切实解决执行难提供了指引。
《意见》明确了应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13种情形: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意见》还进一步明确,被执行人转让财产的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应认定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意见》规定,判决、裁定生效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隐藏、转移财产行为:以其未成年子女名义购置或向未成年子女名下转移房产、车辆的;银行账户有大额收入、支出的;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的;为子女进行婚嫁,花费、赠送大量礼金的;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的;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的;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的;通过夫妻离婚等方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实施其他隐匿、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