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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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谢敏: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33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谢敏、绵阳天添置业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富诚城郊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敏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58, 369.62元,及截至2020年12月22日的利息48.72元,并承担此后的罚息。计算方法为:分别以欠付本金158,369.62元、利息48.72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3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利息给付之日止,按8.3055%/年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上述罚息、复利计算至本金、利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绵阳天添置业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富诚城郊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谢敏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负担公告费1,2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58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绵阳盛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何宁、芦萍: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3464号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城支行与被告绵阳盛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何宁、芦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绵阳盛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55,000元,及截至2020年11月1日的利息922.35元、罚息170,363.3元、复利2,630.56元,并承担此后的罚息、复息。计算方式为:分别以欠付的本金555,000元、拖欠利息922.35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利息给付之日止,按 9.135%/年(6.09%/年×150%)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上述罚息、复利计算至本金、利息付清之日;二、被告何宁、芦萍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负担公告费1, 2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64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陈傅兵、赵红艳: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3623号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傅兵、赵红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傅兵、赵红艳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截至2020年12月7日的利息、罚息共计5,386.53元,并承担此后的罚息。计算方法为:以欠付的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8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7.31205‰/月 (4.8747‰/月 × 150%)的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傅兵、赵红艳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负担公告费900元。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6元,由被告陈傅兵、赵红艳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贾丽华: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366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贾丽华、绵阳市五和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贾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欠付本金144,659.45元,及截至2020年2月21日的利息3, 817.83元、罚息180.27元、复息70.60元,并承担此后的罚息、复息。计算方法为:分别以本金144,659.45元、利息3,817.83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2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利息给付之日止,按7.007%/年(5.39%/年× 130%)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上述罚息、复息计算至本金、利息付清之日;二、被告绵阳五和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贾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负担公告费1,2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4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朱兴伟、曹霞: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367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朱兴伟、曹霞、绵阳五和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兴伟、曹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本金156, 184.23元,及截至2020年2月21日的利息8,518.49元、罚息844.84元、复息359.83元,并承担此后的罚息、复息。计算方法为:分别以本金156,184.23元、利息8,518.49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2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利息给付之日止,按7.007%/年(5.39%/年×130%)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上述罚息、复息计算至本金、利息付清之日;二、被告绵阳五和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朱兴伟、曹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负担公告费1,2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8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曾昌光、周财琼: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367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曾昌光、周财琼、绵阳五和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昌光、周财琼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本金175,777.63元,及截至2020年2月21日的利息6,078.59元、罚息135.06元、复息132.19元,并承担此后的罚息、复息。计算方法为:分别以本金175,777.63元、利息6,078.59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2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利息给付之日止,按7.007%/年(5.39%/年×130%)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上述罚息、复息计算至本金、利息付清之日;二、被告绵阳五和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曾昌光、周财琼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负担公告费1,2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2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谭丹: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367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谭丹、绵阳五和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谭丹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本金141,077.57元,及截至2020年2月21日的利息4,391.57元、罚息70.45元、复息98.07元,并承担此后的罚息、复息。计算方法为:分别以本金141,077.57元、利息4, 391.57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2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利息给付之日止,按7.007%/年(5.39%/年×130%)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上述罚息、复息计算至本金、利息付清之日;二、被告绵阳五和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谭丹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负担公告费1,2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2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罗建均: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367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罗建均、绵阳五和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建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本金187,999.78元,及截至2020年2月21日的利息7,301.01元、罚息234.7元、复息199.03元,并承担此后的罚息、复息。计算方法为:分别以本金187,999.78元、利息7,301.01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2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利息给付之日止,按7.007%/年(5.39%/年×130%)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上述罚息、复息计算至本金、利息付清之日;二、被告绵阳五和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罗建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负担公告费1,2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214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王秋妹: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368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王秋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秋妹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本金199,500.14元,及截至2020年2月21日的利息8, 616.41元、罚息293.66元、复息235.81元,并承担此后的罚息、复息。计算方法为:分别以本金199,500.14元、利息8,616.41元基数,自2020年2月22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利息给付之日止,按7.007%/年(5.39%/年× 130%)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上述罚息、复息计算至本金、利息付清之日;二、原告对登记在被告王秋妹名下位于高新区虹阳街1号36栋1单元17层6号房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王秋妹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负担公告费1, 2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0元,由被告王秋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刘定文、孙燕琼: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3739号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定文、孙燕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定文、孙燕琼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截至2020年6月4日的罚息49,966.01元,并承担此后的罚息。计算方法为:以欠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6月5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13.1265‰/月(8.751‰/月×150%)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定文、孙燕琼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负担公告费900元。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4元,由被告刘定文、孙燕琼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向思澄: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3741号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被告向思澄、绵阳市和黄商贸有限公司、刘霜、吕文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绵阳市和黄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3,994, 961.79元,并承担罚息。计算方法为:以欠付的本金13,994, 961.79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0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11.7%/年的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向思澄、吕文瑞、死者李隆琼名下位于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段77号附I楼(栋)1层房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就上述第一项债务,以1,400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刘霜、吕文瑞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向思澄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负担公告费1, 800元;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65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6,654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胥彩云: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405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胥彩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胥彩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本金202,650元,及截至2020年4月21日的利息8, 333.85元、罚息231.22元、复息200.16元,并承担此后的罚息、复息。计算方法为:分别以本金202, 650元、利息8,333.85元基数,自2020年4月22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利息给付之日止,按7.007%/年(5.39%/年×130%)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上述罚息、复息计算至本金、利息付清之日;二、原告对登记在被告胥彩云名下位于高新区火炬西街南段37号枫璟3982栋3单元3层4号房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胥彩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负担公告费1,2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2元,由被告胥彩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景琪、邹敏: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531号原告谭红梅与被告景琪、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15万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6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胡静、邹敏: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532号原告龙海与被告胡静、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胡静向原告支付借款4万元;2.判令被告邹敏对上诉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6日上午10点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周庆、周娟: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533号原告朱勤与被告周庆、周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32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37.6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车辆(车牌号:川B85489)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6日下午13点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张伟:本院受理原告胡才兵、刘天平、刘汉林、张仲军、张仲祥诉被告夏正全、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1423民初81号],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全付所有工资40675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洪雅县人民法院赵梦康:本院受理原告罗泽州诉被告赵梦康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1423民初93号],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7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洪雅县人民法院四川路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423民初104号原告黄小坪与被告四川路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四川路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黄小坪租赁费177394元和利息43459.7元(以未支付租赁费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至2020年9月10日,其余未计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合计220853.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洪雅县人民法院王云仙:本院受理的(2021)川1423民初134号原告李光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柳江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洪雅县人民法院刘丽:本院受理的(2020)川1402民初4146号案件原告付刚与被告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付刚借款本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付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在上述履行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6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付刚负担330元,被告刘丽负担77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艾丽霞:本院受理的原告高仕维与被告艾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为: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2020年12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完全清偿债务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青神县人民法院吴冬易:本院受理原告徐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徐飞要求被告吴冬易返还借款39000元及逾期利息;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的律师费5000元及误工费500元;要求被告承揽本案的诉讼费;以上共计445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汉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青神县人民法院鄄城良沅饲料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402民初122号眉山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与鄄城良沅饲料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92436元并支付以该货款为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8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四川可爱熊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川1402民初3404号原告眉山九源财税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可爱熊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四川可爱熊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眉山九源财税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服务费8400元;2.驳回原告眉山九源财税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眉山九源财税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元,被告四川可爱熊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四川可爱熊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叶应龙:本院受理的(2020)川1402民初2797号原告邓雄与被告叶应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应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邓雄借款236000元;二、驳回原告邓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原告邓雄负担6825元,被告叶应龙负担367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叶应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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