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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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严小尧、苏保国:本院受理的(2019)川0703民初885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与被告严小尧、苏保国、四川中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严小尧、苏保国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欠付本金310,840.66元,以及截至2019年6月21日的利息8, 300.78元、罚息177.34元、复息133.56元,并承担此后的罚息、复息。计算方法为:分别以本金310,840.66元、利息8,300.78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2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利息给付之日止,按8.085 %/年(5.39%/年× 150%)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上述罚息、复息计算至本金、利息付清之日;二、被告四川中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严小尧、苏保国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负担公告费1,2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92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李雪萍、蒋先勇、蒋钊:本院受理的(2019)川0703民初1012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与被告李雪萍、蒋先勇、蒋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雪萍、蒋先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3, 914.04元,以及截至2019年11月21日的利息16,775.38元、罚息72,409.8元、复息22,511.9元,并承担此后的罚息、复息。计算方法为:分别以欠付本金、欠付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2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利息给付之日止,按9.5095%/年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上述罚息、复息计算至本金、利息付清之日;二、被告蒋钊以其继承死者何清旭名下位于涪城区御园街58号祥和苑12栋1单元2层1号房屋、位于涪城区一环路南段45,47号(御营村亨利小区)6栋1单元4层2号房屋范围为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负担公告费1,500元;四、原告对死者何清旭名下的位于涪城区御园街58号祥和苑12栋1单元2层1号抵押房屋、位于涪城区一环路南段45,47号(御营村亨利小区)6栋1单元4层2号抵押房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 034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绵阳市远逸商贸有限公司、袁红兵、余燕、龙晓春、绵阳市观天下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川0703民初10383号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被告绵阳市远逸商贸有限公司、袁红兵、余燕、龙晓春、绵阳市观天下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绵阳市远逸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4,000,000元,以及截至2019年9月20日的利息1,694, 807.42元、罚息3,707,340元、利息复利448,801.95元,并承担此后的罚息、复利。计算方式为:分别以欠付的本金14,000,000元、利息1,694,807.4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利息给付之日止,按10.92%/年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上述罚息、复利计算至本金、利息付清之日;二、被告袁红兵、余燕、龙晓春就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对登记在被告绵阳市观天下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1、涪城区滨河北路东段136号世纪银座1栋2层1号;2、涪城区滨河北路东段136号世纪银座1栋2层2号;3、涪城区滨河北路东段136号世纪银座1栋2层3号;4、涪城区滨河北路东段136号世纪银座1栋2层4号;5、涪城区滨河北路东段136号世纪银座1栋2层5号;6、涪城区滨河北路东段136号世纪银座1栋2层6号;7、涪城区滨河北路东段136号世纪银座1栋2层7号;8、涪城区滨河北路东段136号世纪银座1栋2层8号;9、涪城区滨河北路东段136号世纪银座1栋2层9号;10、涪城区滨河北路东段136号世纪银座1栋2层10号;11、涪城区滨河北路东段136号世纪银座1栋2层11号;12、涪城区滨河北路东段136号世纪银座1栋2层12号;13、涪城区滨河北路东段136号世纪银座1栋2层13号房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分别以109万元、86万元、108万元、116万元、123万元、117万元、95万元、93万元、96万元、120万元、106万元、114万元、117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负担公告费2,100元;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25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罗斌: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67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罗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9,702.9元,以及截至2019年12月21日的利息1,072.89元、罚息1,637.65元、复利200.79元,并承担此后的罚息、复息。计算方法为:分别以欠付本金、欠付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2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利息给付之日止,按7.007%/年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上述罚息、复利计算至本金、利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罗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负担公告费1,200元;三、原告对登记在被告罗斌名下位于高新区双碑七社房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元,由被告罗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贾秀红、甘永安: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285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贾秀红、甘永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贾秀红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27508.55元和保费1520元,并支付以29028.5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18年3月3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未按确定给付之日给付款项,违约金计算至保险理赔款和保费付清之日止;二、甘永安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74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蒋明伟: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3118号原告何伟与被告蒋明伟、王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归还本金15万元并以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6年8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本金,则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对被告王虹名下位于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54号房屋(产权证号:001245)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6390元,由原告何伟负担971元,由被告蒋明伟、王虹负担541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严光培: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375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严光培、刘晓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严光培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10993.81元和保费2026.67元,并支付以13020.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20年2月27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若未按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款项,违约金计算至保险理赔款和保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元,由被告严光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绵阳昌弘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57号原告强楷与被告绵阳昌弘商贸有限公司、何海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17000元及以17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2、判令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4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城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赵雪松: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00号原告门波与被告赵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上款项从2017年7月26日至2020年12月26日的利息,合计20500元人民币;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4月27日10时在本院丰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凉山同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41号原告四川同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凉山同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并分笔承担以LPR的四倍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和差旅费;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4月27日13时30分在本院丰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刘玉梅、羊衍兴:本院受理的(2020)川0722民初2982号原告绵阳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玉梅、羊衍兴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涂翔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三台程王农林开发有限公司1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从2020年7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款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三台程王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涂翔宇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在执行中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涂翔宇:本院受理的(2020)川0722民初3089号原告三台程王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涂翔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涂翔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三台程王农林开发有限公司1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从2020年7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款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三台程王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涂翔宇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在执行中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孙倩: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462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孙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5月15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借款提前到期;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96783.91元及截止2020年11月21日的积欠利息12042.87元、罚息408.99元、复息456.44元;并支付从2020年11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本金、利息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息,计算方式为:罚息以借款本金196783.9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39%上浮30%的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息以积欠利息12042.8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39%上浮30%的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利息,上述复息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公告费600元;四、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高新区虹阳街1号22栋1单元27层4号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4348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何海容: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6965号原告绵阳市涪城区玖玖隆粮油店与被告何海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011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贷款利息,直至货款付清时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6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杨军: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52号原告苏红与被告杨军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吴传强: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75号原告汪远明与被告吴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四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30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的借款利息4800元及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按每月600元计算的利息;二、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城郊法庭三楼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吴传强: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77号原告杨军与被告吴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25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14日至2018年1月23日借款期间余下未给债务的利息5300元及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城郊法庭三楼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1)川0704民特6号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廖有才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廖有才称,申请人与下落不明人汪凤娇系夫妻关系,下落不明人汪凤娇(女,生于1989年6月1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沉抗镇长河堰村六组)于2014年6月13日被申请人廖有才杀害并推入大渡河中,2015年2月19日廖有才向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3月23日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3301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廖有才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康定市公安局折东刑警中队在办理“廖有才故意杀人案”中对被害人汪凤娇下落多方进行搜寻,至今未查到被害人汪凤娇的下落。下落不明人汪凤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汪凤娇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汪凤娇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汪凤娇情况,向本院报告。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陈军:本院受理原告肖清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各一份;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及时还借款20000元;2.要求被告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有关规定:未约定利息按年息6%的利率给付利息,从2012年4月26日起至将该款付清止(暂定8年96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30上午9: 3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朱勇:本院受理(2020)川0724民初1735号原告李顺贵与被告你及向爱华劳务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向爱华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撤销(2020)川0724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书中由向爱华与朱勇连带承担支付李顺贵劳务工资的判决,改判为向爱华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黄素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290号原告王代明与被告黄素华离婚纠纷一案,因黄素华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三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