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1月28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四川雅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成都雅驿空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祥、熊莉薇、原审被告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民再36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熊莉薇、刘祥撤回对你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张继超:本院在执行林泽秀与张继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张继超下落不明且联系不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继超公告送达(2021)川3427执54号执行通知书、(2021)川3427执54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宁南县人民法院王正林:本院受理原告郭光品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王正林,身份证号码513426197004220511)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庭审直播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会东县人民法院温声雪:本院受理(2019)川3426民初2040号原告欧阳志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大桥中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会东县人民法院吴剑:本院受理的(2021)川3425民初150号原告杜朝华与被告吴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判令被告吴剑将拖欠借款60 000元及利息归还原告;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吴剑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4月21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会理县人民法院郑子会:本院受理的(2021)川3425民初101号原告朱坤美与被告郑子会、李宗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86845.00元(大写:捌万陆千捌百肆拾五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会理县人民法院张正连:本院受理杨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洁办案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直播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虎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赵禹、吕华玲: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禹、吕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万元以及资金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4月19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苍溪县人民法院郑春梅、杨胜: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3民初160号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春梅、杨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7500.59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直至本金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普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杨超:本院受理原告原告张保安与被告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64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经开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86000元及利息;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何艳娟、武晓波: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分公司与被告何艳娟、武晓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川0802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艳娟、武晓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分公司借款7730.45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两项合并按年利率24%计付,从2018年2月24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何艳娟、武晓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罗伦:本院受理的(2020)川0802民初5868号原告郭明志与被告罗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郭明志借款本金2703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703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法定年利率24%标准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最终确定的利息再予以扣减13881.7元。)二、案件受理费5800.00元,由被告罗伦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王柏栋: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凡仔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审务廉洁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昭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成敏: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汪成辉、陆旭东、母竹波与原审第三人母永清、胡文良、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2020)川13民终1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3民初1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原告汪成辉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3民初1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陆旭东、母竹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汪成辉借款本金28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为陆旭东、母竹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汪成辉借款本金44.736万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农宝兴(广西大新县全茗镇政教村伴屯41号):本院受理原告南充隆顺运业有限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304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农宝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南充隆顺运业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0500元;二、解除原告南充隆顺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农宝兴签订的《车辆服务合同书》;三、确认被告农宝兴为川R49662号车的实际所有人;四、被告农宝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南充隆顺运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元;五、驳回原告南充隆顺运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1元,由被告农宝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火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王淑芬、黄跃贲:本院受理原告南充市天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淑芬、黄跃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4月23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西充县人民法院谢永周:本院受理原告何云冬与被告谢永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4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西充县人民法院住四川省泸县龙脑大道南段2号10栋2单元2楼2号的钟雪梅:本院受理邓兴秀申请宣告钟雪梅失踪一案,经查:钟雪梅,女,198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龙脑大道南段2号10栋2单元2楼 2 号 ,身 份 证 号 码 :510322198712068128,于 2014年4月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望钟雪梅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胡天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初147号原告田宜琼与被告胡天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婚前的四间土瓦房归原告所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4月12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李应强(住四川省合江县福宝镇鹤招岭村六社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6807268773):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应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为其垫付的本息共71613.8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12月2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本金清偿为止);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费1268.46元;三、判令被告支付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合计800元;四、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组成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管辖权异议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将于公告期限届满后第二日下午3点(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自贸区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20)川0502民初5986号曾德轩:本院受理原告贺小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得胜镇桐乐村二组105号 宋月红: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初266号原告殷礼平与被告宋月红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殷欢(16)岁、殷悦(12)岁由原告抚养。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4月22日9时在本院喻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龙凤镇五桂元村四社89号的晚孝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503211999):本院受理的(2020)川0524民初2619号原告李开君与被告晚孝户、唐静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叙永县人民法院(2020)川0502民初6239号吴瑞:本院受理原告谢桂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转普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