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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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雨琴51390219901113078X:本院受理的(2020)川0502民初5961号原告泸州双玉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雨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归还货款2305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因你与案件的审理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现通知你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公 民 身 份 号 码510521196410055714的曹勤学: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20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与被告曹勤学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赔偿款38131元,并自2018年9月21日起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假日顺延)下午4:00在本院自贸区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公 民 身 份 号 码510522196402054291的陈清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207号原告邱青强与被告陈清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35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假日顺延)下午3:00在本院自贸区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李林510525196910082132:本院受理(2021)川0504民初1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诉被告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关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风险提示、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0)川0504财保730号民事裁定书、(2021川0504民初11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自贸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望江路35号1栋1单元1楼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6805131719的蒋勇,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望江路35号1栋1单元1楼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6901273821的窦宜洪:本院受理(2021)川0504民初122号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勇、窦宜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诚信诉讼告知书、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关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风险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龙马潭区法院自贸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杨存芳:本院受理的(2020)川0504民初4760号原告王佐与被告杨存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不予准许原告王佐与被告杨存芳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21)川1803民初69号徐雅雄:本院受理的(2021)川1803民初69号代泽弟、王巧丽与徐雅雄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工业园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杜北芳:本院受理的(2020)川1823民初938号原告钱淑蓉与被告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杜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杜北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钱淑蓉借款1300000;二、驳回原告钱淑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被告杜北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杨宗强:本院受理的(2021)川1802民初65号原告郑宦强诉杨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告知会议庭成员通知(变更)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4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郑立斌、苏定国:本院受理的(2021)川1823民初86号原告王德强诉被告郑立斌、苏定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退还原告剩余预付货款131000元,并以最初应退预付款金额179946.53元为基数按月息2.4%支付原告从2017年1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期间的资金利息;二、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将于2021年3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汉源县人民法院杜北芳:本院受理的(2020)川1823民初940号原告钱淑蓉与被告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铜安公司成都分公司、杜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钱淑蓉借款920000元;二、驳回原告钱淑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被告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湖北安新恒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川1823民初467号原告王小平诉被告赖金石、湖北安新恒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赖金石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小平借款本金15万元和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利息1.92万元;二、驳回原告王小平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260元,由被告赖金石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李德运: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与被告李德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802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李德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99747.56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6月5日的利息29627.44元,违约金5000元,以及自2020年6月6日至本金结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987元,公告费600元,均由李德运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岳国贵:本院受理的(2020)川1802民初206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与被告岳国贵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岳国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偿还622206000640446号信用卡借款本金59,924.21元和截至2020年6月5日的透支利息44,021.43元、违约金15,246.77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6日起至信用卡本金结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王彬:本院受理的(2020)川1802民初206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与被告王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王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偿还4381260011952307号信用卡借款本金496,622.31元和截至2020年6月5日的透支利息121,301.78元,违约金3,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6日起至信用卡本金结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张小兵: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51号原告曾传云与被告张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从2020年7月6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2、被告承担原告因追索借款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3日9时30分在本院吴家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卢孝安: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再华与被告卢安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居间服务费60万元;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万元;三、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李林: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1474号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林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高水南街68号7栋1单元1楼2号房屋的物业服务费9005元及垃圾清运费432元和1单元1楼3号房屋的物业服务费8339元及垃圾清运费396元;二、被告李林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3400元。案件受理费302元,由被告李林负担27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刘和平:本院受理的原告罗光新与被告刘和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代偿款42968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的违约金;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于2021年4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交警一大队2栋4楼405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赖亚莉: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玉明与被告赖亚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赖亚莉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18个月的利息4140元共计5414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13时30分在本院青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蒋何、蒋秦、熊辉、杨斌、汉中联合美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绵阳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唐虎成与被告蒋何、蒋秦、熊辉、杨斌、汉中联合美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绵阳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蒋何、蒋秦返还借款本金230万元及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杨斌、汉中联合美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绵阳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判令被告熊辉对前述款项中的本金200万元、利息60万元及相应损失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5、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20日13时30分在本院青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高峰:上诉人孙颖与被上诉人袁小云、高峰、王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7民终8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一、销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792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颖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00元予以退回。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20民终39号刘联: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安岳支公司)、安岳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县医院)与被上诉人代永富、刘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光文: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羊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川2021民初3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粟朝碧: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羊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川2021民初3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吴从怡:本院受理原告钱志刚、蒋达明、文莉诉被告安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安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工会、安岳县正大建设交易中心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并公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钱志刚等人的诉讼请求为:被告退还原告民工保证金2000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安岳县人民法院郭光玉: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2民初135号案件原告刘斌与被告郭光玉、李宁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38万元以及从2018年8月起至还清为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1.2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乐至县人民法院(2021)川2022民特4号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金兵申请宣告江开乐死亡一案,申请人江金兵称,申请人之父江开乐于2012年10月外出未归,至今未归,也从未与家人联系。下落不明人江开乐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江开乐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江开乐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江开乐情况,向本院报告。
乐至县人民法院戢良动:本院受理原告刘晓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回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乐至县人民法院曹小艳:本院受理(2021)川2022民初308号原告龚海林与被告曹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龚海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穷尽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被告曹小艳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良安人民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至县人民法院陈林:本院受理(2021)川2022民初306号原告邓杨与被告陈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邓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5月8日签订的《装修协议》;2.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装修费6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穷尽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被告陈林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良安人民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至县人民法院王登荣:本院受理(2021)川2022民初251号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登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9000元及从2014年12月21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穷尽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被告王登荣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及(2021)川2022民初251号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良安人民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至县人民法院陈明素:本院受理(2021)川2022民初257号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被告邹明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陈明素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66,337.88元及全部利息【从2020年6月25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2.原告要求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邹明志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和理由:陈明素于2018年4月19日向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支行提出300,000元个人借款申请,用于偿还编号8377132016000217号《个人借款合同》项下债务。2018年5月3日,原告与被告陈明素签订编号为8377132018000687号《个人借款合同》,与被告陈明素、邹明志签订编号为837720180000691号《抵押合同》,约定用邹明志所有的位于遂宁市正兴街01栋1幢1单元8楼11号成套住宅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当日,原告还与二被告签订了《个人保证合同》。被告陈明素于2018年5月9日向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支行提出个人借款支用申请书,立据借款299,000元,执行月利率8.13333‰,借款当日即发放给陈明素,该笔借款于2020年5月2日到期。被告于2020年6月21日、24日、25日分别偿还借款本金0.06元、10,000元、122, 662.06元,下欠借款本金166, 337.88元。经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5月7日10时在本院宝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乐至县人民法院资阳市智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李智:本院受理的(2020)川2002民初4709号原告邹勇与你双方拍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川2002民初4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资阳市智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邹勇退还竞买保证金2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6日起按照全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智对被告资阳市智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告期限为60日,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