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杨松:本院受理原告伍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781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万源市人民法院赖照清: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8号晏莉与赖照清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赖洪宇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被告负担50%;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4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永年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李雨: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100号原告范程与被告李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1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为主张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事项一次性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4月21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肖飞:本院受理(2020)川0322民初2202号原告谢仁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限被告肖飞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谢仁海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2、限被告肖飞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谢仁海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7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若未按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700元,诉讼保全费1395元,共计5095元,由被告肖飞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刘洋:本院受理的(2020)川0623民初2073号原告刘艳琼与被告刘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洋向原告刘艳琼支付货款43900元,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驳回原告刘艳琼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9元、保全费459元,由被告刘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廖坤勇:本院受理的(2021)川0682民初69号原告解道彬与被告廖坤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转程序裁定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l.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0万元,并支付资金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4月2日上午9:2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什邡市人民法院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的(2021)川0682民特1号申请人魏戴有申请宣告魏强死亡一案。申请人魏戴有称,魏强于2003年3月出门打工便下落不明,2017年5月,申请人魏戴有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失踪,至今下落不明、音信全无。现申请人魏戴有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魏强死亡。下落不明人魏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魏强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魏强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魏强的情况,向本院报告。
什邡市人民法院周明:本院受理的(2021)川0682民初110号原告孙毓泽与被告周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款项8000元以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程序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4月6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向芳碧、王永华:本院受理的(2021 )川0603民初121号原告王长发与被告向芳碧、王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22万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4月27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新址:黄浦江东路180号)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周冬:本院受理的(2020)0603民初344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与被告周冬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7607.78元;二、被告周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未付代偿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18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代偿款,则上述违约金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周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支付保费1216.4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98元,由被告周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20)川1025民初2113号颜利群:本院受理原告戴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作出了判决。一、准许原告戴莉与被告颜利群离婚;二、婚生子戴佳杰随原告戴莉生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025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银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中县人民法院(2021)川1011民初63号陈敏:本院受理的(2021)川1011民初63号原告姜福荣与被告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现金35 916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4月30日9:0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卢大彬申请宣告卢久先死亡一案,申请人卢大彬称,卢久先(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511028197101225743,住四川省隆昌市界市镇街村界隆街500号附89号)于30年前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卢久先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卢久先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卢久先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卢久先的情况向本院报告。
隆昌市人民法院周伟511011198309245054:本院受理的(2021)川1002民初36号原告刘翠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牌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邓森林511011199412246236、曾剑明511002198508010315:本院受理的(2020)川1002民初2532、254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牌楼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龚大珍、乐山市沙湾区茂祥煤业有限公司、雷云、雷芳: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杨西路支行因与被上诉人龚大珍、雷明有、乐山市沙湾区茂祥煤业有限公司、雷云、雷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1民终10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川1102民初40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雷明有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对雷光均应偿还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杨西路支行的借款本金500万元、期内利息293,752.85元、罚息(从2015年4月1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900002‰计算)、复利(截止2015年4月10日的复利10,298.32元;从2015年4月11日起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以期内利息293,752.8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900002‰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撤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川1102民初40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杨西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龚大珍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杨西路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其中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为293,752.85元,复利为10,298.32元,逾期后的复利以期内利息293,752.85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1日起,按月利率18.900002‰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罚息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1日起,按月利率18.90000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罚息应品迭雷光均已支付的2元)及律师代理费1万元;四、雷明有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杨西路支行律师费1万元;五、乐山市沙湾区茂祥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六、雷云、雷芳在继承雷光均遗产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支付责任;七、驳回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杨西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4, 0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由龚大珍、雷明有、乐山市沙湾区茂祥煤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4,032元,公告费900元,由龚大珍、雷明有、乐山市沙湾区茂祥煤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王程:本院受理的原告曾翔宇与被告王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川1112民初41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周末顺延)。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李明华:本院受理原告张世桃诉被告李明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132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峨边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诉你及李进平、魏昭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1132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梅丽群:本院受理的(2021)川1181民初176号原告邓勇与被告梅丽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6517元及利息80.48元,合计6597.48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乐山优雅集装箱式活动房有限公司、王龙俊:本院受理[(2021)川11民终57号]上诉人乐山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乐山优雅集装箱式活动房有限公司、王龙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届满的第二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汪兰春: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3民初61号原告泸州恒信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兰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杨栋梁: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初76号原告郭迎兴与被告杨栋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4月6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焦帮和: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初115号原告高大清与被告焦帮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代理费4000元和案件受理费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4月7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住四川省泸县喻寺镇雷坝村一组9号的李丽:本院受理的(2020)川0521民初644号原告巫明与被告李丽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巫明与被告李丽离婚;二、原、被告共同生育之子巫鑫杰(2010年2月9日生)、之女巫云赟(2014年6月5日)由原告巫明抚养。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巫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2020)川05民终1807号唐萍、郭庭均:本院受理上诉人俞金夏与被上诉人唐萍、郭庭均、赵劲、郭咏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川05民终1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440元,由上诉人俞金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杨建红(51112619810218491X):本院受理的(2020)川0504民初2994号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粤强陶瓷经营部与被告杨建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本案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建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粤强陶瓷经营部预付货款38474.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张大乾510524195503271170:本院受理的(2020)川0504民初2997号原告泸州每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大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本案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大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泸州每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4380元。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罗世兴(510521196910237397):本院受理的(2020)川0504民初3576号原告孙德英、枉治平与被告罗世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本案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罗世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孙德英、枉治平劳务费8560元。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