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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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民再20号涂翔宇:本院受理田家琳与涂翔宇、文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再审申请人田家琳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民终77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后,裁定提审本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提交新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30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1502民初92号尤洪:本院受理的原告宜宾优茉尔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尤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对四川朵购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告的欠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原告广告制作安装欠款304651元及原告已垫付的仲裁费14464元,并以304651元为基数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4月2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八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杨后林:本院受理的(2020)川1525民初1022号原告黄祖焱与被告杨后林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祖焱与被告杨后林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黄祖焱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徐志敏: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5民初55号原告宋海平与被告徐志敏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来复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高县人民法院袁从亮: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5民初41号原告周顺松与被告袁从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7500元,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共计3025元,本息合计305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来复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高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27号昭通市三艾有机魔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邓勋涛、邓勇: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张光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4月22日14点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29号余卫: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牟洪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4月22日15点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521民初5692号韦伟: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韦伟、毛显均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代偿款54712.00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利息损失12625.22元;三、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2000元,差旅费2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4月20日9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王杰:本院受理申请人罗家琼申请宣告王杰死亡一案,经查:王杰,男,汉族,1999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宋家乡石笋村。申请人罗家琼与被申请人王杰系母子关系,王杰于2016年8月3日与周君保在宋家乡石笋村(小地名:花滩子)附近下河游泳后下落不明,报警后警察也未找到,现已四年有余,至今依然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王杰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住址及其联系方式。否则,下落不明人王杰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王杰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王杰的情况向本院报告。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彭光明(南江县元潭镇下坝村4组86号):本院受理原告白顺友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922民初16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白顺友起诉要点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3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货款及安装费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如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下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南江县人民法院祝银壕: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3民初32号原告张兴虎与被告祝银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从2020年11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利率计算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在本院渔溪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杨毅:本院受理(2021)川1921民初100号原告李志平与被告杨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永安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通江县人民法院李超(南江县下两镇新桥村1社):本院受理原告袁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922民初4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袁琳起诉要点为: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李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00元,直至小孩成年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如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下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南江县人民法院吴春容:本院受理原告安斌与被告吴春容、吴继海合伙协议纠纷,原告安斌与被告吴春容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902民初4102号民事判决书、(2020)川1902民初41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马雪华:本院受理的(2020)川1902民初3984号原告成都和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雪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雪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成都和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4095.31元;二、被告马雪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成都和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7.67元;三、驳回原告成都和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雪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李庆:本院受理原告罗红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902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赖春雨:本院受理原告程依琳诉你(2021)川1902民初61号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7日上午9:30在巴州区人民法院梁永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纪大兴:本院受理的(2020)川1902民初2256号原告谢杰、张钦盛与被告纪大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纪大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谢杰欠款8000元;二、驳回原告谢杰、张钦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纪大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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