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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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2021)川2002民初105号王茂盛、张碧华:本院受理原告刘世国与王茂盛、张碧华、陈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本案。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李雪英:本院受理原告李修洪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2002民初521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叶大文:本院受理的(2020)川0180民初2974号原告尧伟与叶大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川0180民初297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叶大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尧伟租车押金和租金14,200元,并支付租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4,2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8元,公告费600元,由叶大文负担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简阳市人民法院付树全: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14号原告戢国凤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与你离婚。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3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下午14:00在简阳市人民法院石桥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廖晓清:本院受理(2021)川0180民初15号原告贾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偿还借款22,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3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9:30在简阳市人民法院石桥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0民初36号谢军:本院已受理原告江俊虹与被告钟敏、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俊虹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钟敏、谢军返还原告购车款80,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三日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简阳法院石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0民初198号郑必辉:本院受理李秀碧诉张红兵、四川爱链车科技有限公司、郑必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0,864.94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30在石桥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简阳市人民法院成都上舍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川0180民初2321号原告徐家德与你、周明明劳务合同纠纷,(2020)川0180民初2322号原告唐忠炳与你、周明明劳务合同纠纷两案,我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川0180民初2321号、(2020)川0180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书,周明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0)川0180民初2321号、(2020)川0180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并改判周明明不承担责任。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简阳市人民法院(2020)川1002民初2122号黄天玲:本院受理原告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002民初2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黄天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660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60元为计息本金自2020年1月4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日利率0.0005计息)及违约金10800元;二、驳回原告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43元,由被告黄天玲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028民初52号四川省隆昌市龙市镇叶家村6组15号的黄礼刚:本院受理的原告肖霞诉被告黄礼刚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要求与你离婚,婚生长子、次子由被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隆昌市人民法院(2021)川1028民初95号四川省隆昌市界市镇五里村5组30号的任丙红:本院受理原告郭代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028民初95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以及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界市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隆昌市人民法院(2020)川1028民初2508号四川省隆昌市龙市镇济元村12组35号的谭礼贵:本院受理原告陈体率与被告谭礼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028民初2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谭礼贵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陈体率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1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516元,由被告谭礼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隆昌市人民法院(2020)川10民终368号四川隆昌原坊酒业有限公司、钟兴辉、尤璜位、钟兴平、刘俊、唐传平、王大芳、丁念英、彭英、郭瑞英、许大才、张基六、周俊、张登聪、张英、邱康琼、刘江、许少峰、陈月香:本院受理上诉人蔡胜、彭小燕、周能建、杨佐发、蔡琴、范方顺、黄廷英、陈雪梅、陈先琴、陈先勇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市支行、原审被告四川隆昌原坊酒业有限公司、钟兴辉、尤璜位、钟兴平、刘俊、唐传平、范国英、王大芳、陈家生、陈光花、丁念英、彭英、郭瑞英、许大才、张基六、周俊、张登聪、张英、邱康琼、刘江、许少峰、陈月香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川10民终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4624元,由上诉人蔡胜、彭小燕、周能建、杨佐发、蔡琴、范方顺、黄廷英、陈雪梅、陈先琴、陈先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002民初3019、3020号胡泽彬、张正杰、段燕平:本院受理的(2020)川1002民初3019、3020号原告内江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诉被告胡泽彬、张正杰、段燕平追偿权纠纷两案,现均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四川格林格电器有限公司、余泰成、向治国:本院受理的(2020)川民再479号再审申请人四川安邦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及二审被上诉人向治国、余泰成、四川格林格电器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4234号民事判决及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4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二、确认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圣谕亭巷169号1栋2单元17楼2号房屋归四川安邦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所有;三、不得执行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圣谕亭巷169号1栋2单元17楼2号房屋。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8322元、公告费各300元,均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再480号罗有虎、四川格林格电器有限公司、余泰成:本案受理的(2020)川民再480号再审申请人四川安邦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及二审被上诉人罗有虎、四川格林格电器有限公司、余泰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8025号民事判决及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4民初6267号民事判决;二、确认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圣谕亭巷169号1栋2单元10楼5号房屋归四川安邦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所有;三、不得执行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圣谕亭巷169号1栋2单元10楼5号房屋。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8749元,公告费各300元,均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李辉远:本院受理的(2020)川民再481号再审申请人四川安邦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及二审被上诉人李辉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9981号民事判决及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4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二、确认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圣谕亭巷169号1栋2单元8楼5号房屋归四川安邦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所有;三、不得执行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圣谕亭巷169号1栋2单元8楼5号房屋。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8084元、公告费各300元,均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陶新:本院受理的(2020)川民再482号再审申请人四川安邦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及二审被上诉人陶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2074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4民初9753号民事判决;二、确认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圣谕亭巷169号1栋2单元14楼5号房屋归四川安邦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所有;三、不得执行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圣谕亭巷169号1栋2单元14楼5号房屋。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8161元,公告费各300元,均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刘为状、余泰成、四川格林格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川民再483号再审申请人四川安邦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及二审被上诉人刘为状、余泰成、四川格林格电器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3323号民事判决及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4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二、确认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圣谕亭巷169号1栋2单元2楼2号房屋归四川安邦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所有;三、不得执行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圣谕亭巷169号1栋2单元2楼2号房屋。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8601元,公告费各300元,均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再484号高守勇、杨婷、余泰成、四川格林格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川民再484号再审申请人四川安邦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与二审被上诉人高守勇、杨婷、余泰成、四川格林格电器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9982号民事判决及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4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二、确认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圣谕亭巷169号1栋2单元12楼1号房屋归四川安邦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所有;三、不得执行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圣谕亭巷169号1栋2单元12楼1号房屋。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7451元,公告费各300元,均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李恒、易晓蕾、四川格林格电器有限公司、余泰成:本院受理的(2020)川民再485号再审申请人四川安邦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及二审被上诉人李恒、易晓蕾、四川格林格电器有限公司、余泰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2089号民事判决及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4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二、确认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圣谕亭巷169号1栋2单元17楼1号房屋归四川安邦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所有;三、不得执行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圣谕亭巷169号1栋2单元17楼1号房屋。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7456元,公告费各300元,均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再486号罗小燕、四川格林格电器有限公司、余泰成:本院受理的(2020)川民再486号再审申请人四川安邦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及二审被上诉人罗小燕、四川格林格电器有限公司、余泰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5823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4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二、确认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圣谕亭巷169号1栋2单元5楼1号房屋归四川安邦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所有;三、不得执行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圣谕亭巷169号1栋2单元5楼1号房屋。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7480元,公告费各300元,均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周小兰、四川格林格电器有限公司、余泰成:本院受理的(2020)川民再487号再审申请人四川安邦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及二审被上诉人周小兰、四川格林格电器有限公司、余泰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8982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4民初6265号民事判决;二、确认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圣谕亭巷169号1栋2单元9楼2号房屋归四川安邦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所有;三、不得执行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圣谕亭巷169号1栋2单元9楼2号房屋。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8586元,公告费各300元,均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杨洋、张小琼、余泰成、四川格林格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川民再488号再审申请人四川安邦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及二审被上诉人杨洋、张小琼、余泰成、四川格林格电器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8029号民事判决及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4民初6266号民事判决;二、确认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圣谕亭巷169号1栋2单元14楼2号房屋归四川安邦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所有;三、不得执行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圣谕亭巷169号1栋2单元14楼2号房屋。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8881元,公告费各300元,均由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周成发:本院受理原告熊绍兵等25位原告诉你(周成发,男,汉,1985年9月7日出生,四川省木里县人,住四川省木里县克尔乡彭古村彭古组35号,身份证号码:513422198509072111)、木里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四川荣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木里分公司、凉山州建安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3422民初56号案件原告提交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阿说伍呷木:本院受理的(2020)川3434民初874号原告威色五呷诉被告阿说伍呷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阿说伍呷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威色五呷彝族金饰货款135560.8元;二、驳回原告威色五呷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岑岑拉铁:本院受理的(2021)川3434民初3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县支行与被告岑岑拉铁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你向其偿还信用卡本金利息及费用43495.1元及公告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越西县人民法院谭祖德:本院受理的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分理处与被告谭祖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3434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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