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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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吴勇(住四川省隆昌县姚家南巷40号3单元4号,身份证号码:511028198205180011):本院受理的(2020)川0504民初3562号周朝学诉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欠原告周朝学借款10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吴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曾祥书512534195611270217:本院受理的(2020)川0504民初3435号原告韩国琴与被告曾祥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曾祥书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韩国琴借款本金43000元。二、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被告曾祥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周树锋445202199005112775:本院受理的(2020)川0504民初3319号原告蹇孝富与被告周树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树锋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蹇孝富装修工程款41600元。二、案件受理费840元,由被告周树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张克祥(住湖南省溆浦县东水镇上绿化村十四组,身份证号码:433024197006045230):本院受理的(2020)川0504民初3673号原告刘顺凤与被告张克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克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刘顺凤材料款4877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9元,由被告张克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20)川05民终1922号韩德凯:本院受理上诉人张仁中与被上诉人杨敬文、李春梅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5民终1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由上诉人张仁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普530127196908204537:本院受理原告魏有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502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李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魏有良货款16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6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魏有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49元,由原告魏有良负担700元,由被告李普负担444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泸州元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泸州钰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诉泸州元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67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江阳区人民法院(华阳中路6号)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法院将缺席裁判。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0)川0504民初3248号公 民 身 份 号 码510130197901165677的邓连祥: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瑞与被告邓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川0504民初3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连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王瑞借款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2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瑞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邓连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刘佳燕:本案受理原告陈世婷诉泸州紫荆医学整形美容诊所、陈小燕、陈应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副本、应诉举证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泸州市江阳区法院民三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6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易元鹏532130199509180738:本院受理的(2020)川0504民初615号原告李江与被告易元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易元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李江借款35000元;二、易元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李江实现债权的费用5000元。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易元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公 民 身 份 号 码510524198002252653的万友均: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万友均立即偿还原告陈立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资金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从2018年2月2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00在本院自贸区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赵兰、黄振良:本院受理的(2020)川0502民初285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被告赵兰、黄振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川0502民初2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0)川0502民初28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之内到本院审管办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新恒兆丰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瑞鑫大酒店实业有限公司、泸州融康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泸州融豪建材有限公司、泸州融兴商贸有限公司、福清市众星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湖南银河典当有限公司、福建省新恒融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恒基众星进出口商贸有限公司、福建鑫广顺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川05民初67号原告重庆融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小强,与被告新恒兆丰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瑞鑫大酒店实业有限公司、泸州融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泸州融康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泸州融豪建材有限公司、泸州融兴商贸有限公司、福清市众星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湖南银河典当有限公司、福建省新恒融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恒基众星进出口商贸有限公司、福建鑫广顺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新恒兆丰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瑞鑫大酒店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重庆融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小强51000000元股权转让价款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日万分之六点五的标准,从2020年7月20日起至结清之日);二、泸州融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泸州融康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泸州融豪建材有限公司、泸州融兴商贸有限公司、福清市众星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湖南银河典当有限公司、福建省新恒融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恒基众星进出口商贸有限公司、福建鑫广顺贸易有限公司对新恒兆丰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瑞鑫大酒店实业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重庆融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小强对新恒兆丰投资有限公司质押的泸州融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9%的股权以及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39%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重庆融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小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21800元,由被告新恒兆丰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瑞鑫大酒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走马村35组5号附1号的万立蓉(510521196307185705);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走马村35组 5 号 的 陈 胡 志 中(510521196103185690):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170号泸州市龙马潭区盛源钢模租赁站与万立蓉、陈胡志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56000元及利息(以56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从2013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黄新学(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丹林乡罗咀村二社31号,身份证号码:510523196911272277):本院受理(2021)川0504民初165号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盛源钢模租赁站与被告黄新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归还租赁费及赔偿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20分在本院自贸区审判庭公开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罗学文(住四川省富顺县怀德镇安怀村4组63号,身份证号码: 510322197202187018):本院受理(2021)川0504民初164号原告四川井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学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自贸区审判庭公开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唐学波、胡基均、成都佳鑫利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川0504民初4403号原告李良华诉被告唐学波、胡基均、成都佳鑫利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契约纠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成都润合泽商贸有限公司、孙波:本院受理(2021)川0504民初44号原告泸州天盛瓶盖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润合泽商贸有限公司、孙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契约纠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唐学波、胡基均:本院受理(2020)川0504民初4402号原告李良华诉被告唐学波、胡基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契约纠纷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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