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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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陈海军: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5240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陈海军、南充深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被告陈海军、南充深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到期。二、被告陈海军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截止2020年6月21日的借款本金194012.50元,利息、罚息、复利11596.72元,并从2020年6月22日起按双方约定的利率继续支付利息及罚息至付清之日止(具体金额以银行会计系统核算数据为准)。三、被告南充深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办理高坪区小龙街道办事处龙泉路二段29号龙城国际01区3幢1单元12层1号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前对前项被告陈海军应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08元,由被告陈海军负担,被告南充深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卞周: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5242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卞周、眉山市阳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被告卞周、眉山市阳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到期。二、被告卞周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截止2020年6月21日的借款本金153047.90元,利息、罚息、复利5209.81元,并从2020年6月22日起按双方约定的利率继续支付利息及罚息至付清之日止(具体金额以银行会计系统核算数据为准)。三、被告眉山市阳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办理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七段429号江山金岸11幢1单元10层01号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前对前项被告卞周应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92元,由被告卞周负担,被告眉山市阳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0)川13民终3973号赵波:上诉人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阆中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玉彬、原审被告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3民终3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9)川1381民初6426号民事判决;二、赵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张玉彬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从2019年11月5日起至该借款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张玉彬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共计1700元,由赵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董明君、邹华英、陈苏平、斯龙、陈斌: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福瑞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物业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限被告董明君、邹华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四川福瑞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服务管理费352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76.4元;限被告陈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管理费241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20.9元;限被告斯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管理费2099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05元;限被告陈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管理费143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72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325民初2830、2831、2832、2833号民事判决书。
西充县人民法院成敏、四川巨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3民初2874号原告蒋古明与被告成敏、四川巨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蒋吉明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四川巨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蒋吉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四川车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康志彬、庄汉波:本院执行(2021)川13执恢3号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行与被执行人四川车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康志彬、庄汉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下列文书:【川华房估(2020)121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四川车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部县定水镇路边井村莱克川东北汽贸园的商业服务用房(面积4661.63平方米,产权证号为:201603878号)的房产评估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985.85万元”。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评估公告异议期结束后本院将根据《评估报告》作出拍卖裁定书,《拍卖裁定》本院不再另行公告。以上文书、通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季斌剑:本院受理杜仕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126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季斌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杜仕芳货款13144元,并支付从本判决指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杜仕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元,由被告季斌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1521诉前调5090号四川省宜宾市宏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李树宏、陈娟:本院受理原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宜宾市宏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李树宏、陈娟、李卫、张仁乾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举证期限届满后定于2021年4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521诉前调5116号四川省宜宾市宏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李树宏:本院受理原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宜宾市宏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李树宏、李卫、张仁乾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举证期限届满后定于2021年4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李洪基、郭斌:本院受理的(2020)川1521诉前调5474号原告颜翠与被告李洪基、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李洪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资金利息(利息从2018年4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到还清时止);2.判令被告郭斌对被告李洪基应当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6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尹向前、陈江、宜宾恒通矿业有限公司、宜宾县盛驰投资有限公司、宜宾昌发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川1521民初3773号原告王周祥与被告尹向前、陈江、宜宾恒通矿业有限公司、宜宾县盛驰投资有限公司、宜宾昌发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521民初2937号郑伦:本院受理原告郑波瑶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521民初2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冀鑫凤:本院受理原告罗建与被告冀鑫凤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冀鑫凤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523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罗建与被告冀鑫凤离婚;二、子罗祥顺、罗祥儒随原告罗建生活,由原告罗建承担全部子女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罗建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江安县人民法院李骑龙: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3民初118号原告刘德强与被告李骑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其垫付的民工工资102079元(大写:壹拾万零贰仟零柒拾玖元整);2、判令被告以10207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人民银行货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本息完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4月5日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江安县人民法院邓忠国:本院受理的曾传兵诉邓忠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7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坪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室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汪启文:本院受理(2020)川1523民初1527号熊治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24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江安县人民法院上海慧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陈镇雄:本院受理(2020)川15民初41号原告四川天原鑫华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应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高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慧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陈振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并送达当事人,你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书的主文为:一、被告上海应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天原鑫华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87.68万元;二、被告上海慧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高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四川天原鑫华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在900万元的范围内对陈振雄持有的上海慧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股权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四川天原鑫华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184元,由被告上海应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慧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高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健:本院受理的(2020)川0322民初2702号原告林和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限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和平借款本金20,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截止2017年9月9日的利息23,703.34元及自2017年9月10日起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至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林和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赵兴贵:本院受理的(2020)川0322民初3585号原告刘成祥与被告赵兴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的劳务费659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以659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款项时止);2.诉讼费和代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9时3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按期开庭审理,缺席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蔡长发:本院受理的(2020)川0322民初3588号原告龚青波与被告蔡长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本金48000元及20%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15时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按期开庭审理,缺席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杨用明:本院受理的(2020)川0322民初3596号原告章桂英与被告杨用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9时3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按期开庭审理,缺席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管朝东:本院受理的(2020)川0322民初2663号原告张长富与被告管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管朝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张长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5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则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限被告管朝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张长富借款本金297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29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则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长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2700元,由被告管朝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顾吉松: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74号原告何仁凯与被告顾吉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84000元;2.判令被告按照银行的同期贷款年利率4.35%向原告支付从2019年2月1日之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暂时计算:2019年2月至2010年9月84000元×0.36%×20个月=6048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2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0)川0504执1707号邹西明:本院受理杜良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杜良琛申请执行你,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504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504执17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后续文书请自行到法院领取。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云锦镇旺龙山村六社235号王应海: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1民初35号原告林伦贵与被告王应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本金250000元,利息从2015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2、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在泸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