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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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2020)川14民初125号眉山市华海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顺丰华中泰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眉山市华海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川14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安顺丰华中泰开发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18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均由原告安顺丰华中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4民初126号四川纯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顺丰华中泰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纯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川14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安顺丰华中泰开发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均由原告安顺丰华中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孙强、袁志泉、四川尚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川14民终1039号张书译与孙强、袁志泉、黎祖明、四川尚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7)川1402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二、确认四川尚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黎祖明、袁志泉签订的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遂正介抵字(2014)第009号《抵押合同》无效;三、驳回张书译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共计200元,均由被上诉人四川尚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学正:本院受理的(2020)川1402民初3302号中国工商银行眉山分行与刘学正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刘学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眉山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2303.59元、违约金1000元及利息35128.44元;刘学正10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眉山分行从2020年4月28日起,以未付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2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驳回中国工商银行眉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9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390元,由刘学正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邹情:本院受理的(2020)川1402民初3652号中国工商银行眉山分行与邹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邹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眉山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9993.38元、违约金1000元及利息22491.53元;邹情10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眉山分行从2020年4月28日起,以未付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2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驳回中国工商银行眉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1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418元,由邹情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财保33号四川善雄慈航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万邦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省万邦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黄鹤邦鼎(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豆芽湾67号,公民身份号码:510304196510140038):本院受理厦门市金岳峰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403财保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9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民特2号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罗思雅、罗思雨申请宣告罗木林死亡一案。申请人罗思雅、罗思雨称,被申请人罗木林与申请人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罗木林自2011年8月外出务工后,与家人联系较少,只有春节期间才回彭山与家人共同生活一段时间,自2016年开始被申请人就再也没有音讯,家人、朋友也无法联系上被申请人,至今被申请人已下落不明满4年,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死亡。下落不明人罗木林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罗木林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罗木林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罗木林情况,向本院报告。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苏青山: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债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1323民初2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4月20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2021)川1324民特1号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彭德军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彭德军称:彭玉熙,曾用名彭洋,生于1993年4月21 日 , 身 份 证 号51132419930421733X,住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竹溪桥街124号附1号,原住四川省仪陇县双胜镇火红村六组21号,系申请人彭德军之子。2016年4月,彭玉熙外出务工后失去联系,经多方寻找,未发现彭玉熙下落;申请人2018年5月向本院申请宣告彭玉熙失踪,本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8)川1324民特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彭玉熙失踪;彭玉熙下落不明至今已满4年。下落不明人彭玉熙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彭玉熙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彭玉熙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彭玉熙的情况,向本院报告。
仪陇县人民法院唐玉红、杨海: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5276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唐玉红、杨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被告唐玉红、杨海于2015年10月23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到期。二、被告唐玉红、杨海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截止2020年6月23日的贷款本金133476.87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0184.44元,并从2020年6月24日起按双方约定的利率继续支付利息、罚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具体金额以工商银行结算系统数据为准)。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对被告唐玉红、杨海所有的顺庆区钻石街67号东方夏威夷7幢1单元4层2号房屋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86元,由被告唐玉红、杨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任果、徐进琼: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5281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任果、徐进琼、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被告任果、徐进琼、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到期。二、被告任果、徐进琼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截止2020年6月22日的借款本金181945.45元,利息、罚息、复利8185.35元,并从2020年6月23日起按双方约定的利率继续支付利息及罚息至付清之日止(具体金额以银行会计系统核算数据为准)。三、被告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办理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97号泰合尚渡10号楼1单元33层6号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前对前项被告任果、徐进琼应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54元,由被告任果、徐进琼负担,被告四川泰合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蒲亮: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4588号南充市顺庆区天缘商贸经营部与蒲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蒲亮在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南充市顺庆区天缘商贸经营部支付货款17400元,并从2020年4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蒲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彭强: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5207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彭强、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被告彭强、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到期。二、被告彭强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截止2020年6月26日的借款本金227171.52元,利息、罚息、复利6720.84元,并从2020年6月27日起按双方约定的利率继续支付利息及罚息至付清之日止(具体金额以银行会计系统核算数据为准)。三、被告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在办理潆溪东路23号上海滩花园二区1号楼1单元25层2号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前对前项被告彭强应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48元,由被告彭强负担,被告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刘小龙、侯翠华: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5274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刘小龙、侯翠华、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被告刘小龙、侯翠华、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到期。二、被告刘小龙、侯翠华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截止2020年6月21日的借款本金189402.43元,利息、罚息、复利241124.94元,并从2020年6月22日起按双方约定的利率继续支付利息及罚息至付清之日止(具体金额以银行会计系统核算数据为准)。三、被告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在办理顺庆区潆华西路6号上海滩花园三区8号楼1单元18层5号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前对前项被告刘小龙、侯翠华应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32元,由被告刘小龙、侯翠华负担,被告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林中伟: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5223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林中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被告林中伟于2013年8月23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到期。二、被告林中伟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截止2020年6月21日的贷款本金420750.19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6042.45元,并从2020年6月22日起按双方约定的利率继续支付利息、罚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具体金额以工商银行结算系统数据为准)。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对被告林中伟所有的顺庆区万年西路89号春风玫瑰园22幢1单元6层1号房屋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114元,由被告林中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李胜: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3387号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庆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庆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3万元,并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罚息;二、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庆支行有权对李胜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高坪区吉顺街49号白塔市场7幢1单元2层1-202号(房产证号:南房权证高字第00355144号,土地证号:南充市国用(2013)第000041号)房屋进行折价或拍卖和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4750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5950元由被告李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李坚: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5231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李坚、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被告李坚、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到期。二、被告李坚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截止2020年6月21日的借款本金240134.97元,利息、罚息、复利14817.63元,并从2020年6月22日起按双方约定的利率继续支付利息及罚息至付清之日止(具体金额以银行会计系统核算数据为准)。三、被告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在办理南充市顺庆区潆华东路23号上海滩花园二区7号楼1单元24层4号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前对前项被告李坚应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78元,由被告李坚负担,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何超: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5227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何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被告何超于2015年4月20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到期。二、被告何超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截止2020年6月21日的贷款本金190218.96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7495.43元,并从2020年6月22日起按双方约定的利率继续支付利息、罚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具体金额以工商银行结算系统数据为准)。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对被告何超所有的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七段266号江都华宸西苑2幢1单元27层6号房屋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40元,由被告何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段辉: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3388号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庆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段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庆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并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罚息;二、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庆支行有权对段辉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七段309号蝶院第19幢1单元7层4号(不动产证:川南充市不动产权第0060290号)房屋进行折价或拍卖和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6550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7750元由被告段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杜根剑、王丽: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5269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杜根剑、王丽、恒大地产集团南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被告杜根剑、王丽、恒大地产集团南充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到期。二、被告杜根剑、王丽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截止2020年6月21日的借款本金337081.98元,利息、罚息、复利11466.78元,并从2020年6月22日起按双方约定的利率继续支付利息及罚息至付清之日止(具体金额以银行会计系统核算数据为准)。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南充有限公司在办理南充市顺庆区府荆南路三段26号恒大绿洲10号楼29层4号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前对前项被告杜根剑、王丽应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38元,由被告杜根剑、王丽负担,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南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孙磊: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5215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孙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被告孙磊于2014年1月20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到期。二、被告孙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截止2020年6月28日的贷款本金284291.67元,利息(含罚息、复利)6499.92元,并从2020年6月29日起按双方约定的利率继续支付利息、罚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对被告孙磊所有的顺庆区双女石路39号凯旋城1幢1单元7层3号房屋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36元,由被告孙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陈金蓉、王亚林、南充市高坪区南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4954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陈金蓉、王亚林、南充市高坪区南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金蓉、王亚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64838.2元及截止2020年3月17日的逾期利息、违约金14480.65元,并从2020年3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64838.2元为基数,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以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对陈金蓉、王亚林提供的抵押财产(川RUG325号大众车)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四川南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陈金蓉、王亚林上述债务在前项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偿还第一项债务不足部份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82元,由被告陈金蓉、王亚林负担,被告四川南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陈金蓉、王亚林抵押物(川RUG325号车)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支付不足部份对该费用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白燕、常国菊: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3391号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庆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燕、常国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庆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截止到2019年7月4日的借款利息129050.45元;2019年7月4日后的借款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9.2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庆支行有权对白燕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红花街60号30幢1单元7层13号房屋进行折价或拍卖和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6236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7436元由被告白燕、常国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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