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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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绍文:本院受理原告王英与被告黄绍文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5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钟毅:本院受理原告万金花与被告钟毅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5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何涛:本院受理原告刘彬诉被告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302民初4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的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四川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682民初1号原告尹帮志与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5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3月26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卢婉玲:本院受理的(2020)川0623民初1752号原告高万辉与被告卢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卢婉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高万辉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3月24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卢婉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何逢喜、唐利容:本院受理的(2020)川09民终675号上诉人何绪斌、被上诉人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上诉人何绪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蒲敏:本院受理(2020)川0802民初3665号原告何孝峰与被告蒲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0)川0802民初36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蔡洪献:本院受理的(2019)川0802民初25号原告李宏林与被告蔡洪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蔡洪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宏林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时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邱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诉被告邱晨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802民初5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邱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借款23218.64元(其中本金16408.46元、利息6810.18元);2021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实际未归还本金为基数,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00元,公告费300.00元,合计691.0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邱晨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李梓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诉被告李梓榕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802民初5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李梓榕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借款20047.52元(其中本金13993.60元、利息6053.92元);2021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实际未归还本金为基数,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00元,公告费300.00元,合计592.0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李梓榕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徐晓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诉被告徐晓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802民初5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徐晓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借款27850.88元(其中本金18006.56元、利息9844.32元);2021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实际未归还本金为基数,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00元,公告费300.00元,合计810.0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徐晓霞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蔡嘉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诉被告蔡嘉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802民初5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蔡嘉伟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截止2020年11月30日止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9914.79元,利息7562.79元,违约金7023.63元,共计人民币34501.21元,及从2020年12月1日起,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元,由被告蔡嘉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谢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诉被告谢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802民初6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谢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借款本金18980.00元,利息1048.71元及罚息【截止2020年10月28日,罚息为6150.06元,之后的罚息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合同编号:51020170509014311569)】;二、被告谢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65.90元及罚息(截止2020年10月28日,罚息为242.85元,之后的罚息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合同编号:5102017090302529011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谢欢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寇勇: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3民初71号原告剑阁县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本金200万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以上款项从2019年2月4日至2020年8月30日(暂计至起诉时止)的利息,合计人民币76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4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张金华:本院受理原告王福平与被告张金华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原告王福平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丁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0年4月21日上午8: 30,在苍溪县东青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苍溪县人民法院(2021)川1681民特1号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华蓥市古桥街道合力村村民委员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申请人称,唐清万系华蓥市古桥街道办事处合力村村民,2020年1月31日因病医治无效死亡,留下59811.9元,无法定继承人。除去唐清万生前好友唐清山照顾开支5000元,剩余54811.9元无人认领,请求依法确认该财产归申请人所有。凡认为对该财产具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请认领,并提供具体联系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无人认领的,本院将依法判决。
华蓥市人民法院樊定兵:本院受理的(2021)用1322民初29号原告刘德华与被告樊定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 一.判决被告偿还欠款6615元: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4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营山县人民法院邓圻: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3民初2870号原告田锐与被告邓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邓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田锐借款本金1021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借款本金1021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陈宇、王小兰、南充市智恒汇贸易有限公司:南充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邓小蓉、柏有良、封家勇、李佳、陈宇、王小兰、南充市智恒汇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川13民终27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3民监54号民事裁定书,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彦波:再审申请人蒲南蓉与被申请人青小雪、王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南蓉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0)川1302民初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3民申76号民事裁定书,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成未、李建平: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3703号原告南充市顺庆区隆鑫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成未、李建平、第三人刘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成未、李建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充市顺庆区隆鑫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20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21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前款款项,被告李成未、李建平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必须将该款转入共管账户(户名:任浩;账号:010001111342;开户行:乐山市商业银行南充分厅营业部),否则视为未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7215元,由被告李成未、李建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李成未、屈阳:本院受理的(2020)川1302民初3705号原告南充市顺庆区隆鑫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成未、第三人刘洪斌、屈阳、彭武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南充市顺庆区隆鑫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520元,由原告南充市顺庆区隆鑫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李科:本院受理原告姚永军与被告李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302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科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姚永军55000元,并从2017年5月14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本金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姚永军的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刘智、刘勤、吴莉萍:本院受理南充市顺庆区隆鑫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方及第三人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302民初371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智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南充市顺庆区隆鑫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本金支付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莉萍对被告刘智应向原告南充市顺庆区隆鑫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上述判项确定的款项,被告刘智、吴莉萍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必须将该款转入共管账户(户名:任浩;账号:010001111342;开户行:乐山市商业银行南充分厅营业部),否则视为未履行。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民诉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刘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滕君:本院受理南充市顺庆区隆鑫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及第三人谯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302民初371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滕君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南充市顺庆区隆鑫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9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本金支付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被告滕君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必须将该款转入共管账户(户名任浩;账号010001111342;开户行乐山市商业银行南充分厅营业部),否则视为未履行。三、驳回原告隆鑫投资理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民诉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隆鑫投资理财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滕君负担12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0)川1102民初2498号四川傲煤嘉华广告有限公司、胡银峰、张珍、王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行与被告井研绿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四川傲媒嘉华广告有限公司、胡银峰、张珍、王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川1102民初249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川1181财保56号四川研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对四川研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乐高健康公司的债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并作出(2020)川1181财保5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研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案外人乐山乐高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应收债权,以3502082.43元为限;冻结期限六个月。申请人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决定,逾期本院将解除该保全措施。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预交。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川1181财保56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