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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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包贵平:本院受理的(2020)川1123民初1718号原告余毅与被告包贵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已判决:被告包贵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余毅钢材款本金及利息33万元,逾期利息以33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被告包贵平负担。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川1123民初1718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2020)川1102民再2号罗加成:本院受理的(2020)川1102民再2号原审原告向建明与原审被告罗加成、殷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102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川1102民再3号罗加成:本院受理的(2020)川1102民再3号原审原告许世成与原审被告罗加成、殷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102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川1102民再4号罗加成:本院受理的(2020)川1102民再4号原审原告宋晓维与原审被告罗加成、殷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102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川1102民再5号罗加成:本院受理的(2020)川1102民再5号原审原告宋晓维与原审被告罗加成、殷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102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郭超:本院受理的(2021)川1126民初11号原告吴梦珍与被告郭超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额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3月24日9时30分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夹江县人民法院左勇510722197208220132、杨晓凤440301196403191529:本院受理的(2020)川0722民初2649号原告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左勇、杨晓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查找你们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魏勇:本院受理的(2020)川0722民初3242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与魏勇、三台县德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判决如下:魏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建行三台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92811.99元及截止2020年5月16日的拖欠利息33894.34元,拖欠罚息17922.63元;2、三台县德成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连带清偿上诉人从2020年5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资金利息和罚息;2、判令被上诉人连带清偿上诉人提前还本违约金1156.87元;3、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陈浩: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2084号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浩、陈哲坤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陈浩、陈哲坤于判决生效20日内向原告偿还代偿款62070.48元及以14176.2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从2018年11月24日起;以47894.2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从2019年4月13日起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26元,被告陈浩、陈哲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谢秀: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4642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谢秀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5480.16元、违约金1096.03元,共计6576.19元;2、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谢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张诗曼: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4673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诗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张诗曼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2019.24元、违约金403.85元,共计2423.09元;2、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被告张诗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雷肖: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4829号原告绵阳市金联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雷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雷肖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绵阳市金联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2885.27元;2、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雷肖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苏玉良: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490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苏玉良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苏玉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26861.9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26861.9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1.9%的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被告苏玉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保险费458.19元;3、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2元,由被告苏玉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任春秀: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4961号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春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任春秀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442.15元、垃圾清运费162元,违约金488.43元,共计3092.58元;2、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任春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张方为: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4963号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方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张方为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9924.84元、违约金3984.97元,共计23909.81元;2、案件受理费448元,由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4元,被告张方为负担41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绵阳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科、吴江鑫、吴云罡、曹冰峰、罗云柯: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7001号原告绵阳高新区德康整体家居定制馆与被告绵阳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科、吴江鑫、吴云罡、曹冰峰、罗云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绵阳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24297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8日起按月利率1%承担资金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张科按公司持股比例24%承担欠款本息付款责任;3.判令被告吴江鑫、吴云罡、曹冰峰、罗云柯分别按其所持股份比例在其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本案欠款本息承担补偿付款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4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城郊法庭三楼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陈颜彪: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7110号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博艺文化艺术学校与被告陈颜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每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从起诉之日起算直至贷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4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城郊法庭三楼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绵阳银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 2020)川07民终3003号上诉人刘科池、郭鹏、陈保凤与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绵阳银狐贸易有限公司、刘志安、梁蓉、万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1683元( 39898元+ 21785元),由刘科池负担39898元,由郭鹏、陈保凤负担2178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负有履行义务之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予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绵阳高新区金志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川07民终3244号上诉人绵阳市理想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绵阳坤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绵阳高新区金志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绵阳市理想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撒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案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负有履行义务之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予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任昌平:本院受理原告胡宗训与被告任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704民初28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成都馨宜佳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唐春容与被告成都馨宜佳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704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唐强:本院受理的(2021)川0781民初62号原告王小琴与被告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2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判决原告就被告提供的担保房产价值优先受偿;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如遇节假日延)9时30分在本院武都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江油市人民法院邱靖:原告恭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川1303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西充县永清乡石牛山村11组7号庞德章: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支行诉你与南充明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25民初66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9日15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西充县人民法院曾龙、李沁霞:本院受理的(2020)川1802民初1977号原告成都驰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曾龙、李沁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曾龙、李沁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成都驰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37,907.29元;二、曾龙、李沁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成都驰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约金7,581.46元。案件受理费收取93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38元,由曾龙、李沁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刘娟:本院受理(2021)川1824民初26号原告代盛强与被告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顺法庭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棉县人民法院鲍仕文、黄慧: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四川省美顿饲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鲍仕文、黄慧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川14民终10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美顿饲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四川省美顿饲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0)川14民终1072号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张俊文: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徐建明与被上诉人李正兰、原审第三人张俊文、眉山市远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4民终12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20)川1423民初55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0)川14民终1208号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晓宁、任碧华:本院受理的(2020)川1421民初3176号原告刘晓虹与张晓宁、任碧华、张文鑫、韦孟蓉及第三人眉山市晨旭商贸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张晓宁、任碧华与张文鑫、韦孟蓉于2019年6月26日转让第三人眉山市晨旭商贸有限公司股权的行为;撤销范围为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9)川1421民初4507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认的债权,二、驳回原告刘晓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马海克古:本院受理的(2020)川1402民初3435号眉山市彤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马海克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马海克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眉山市彤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贷款23464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以本金23464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8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86元,由马海克古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刘建明:本院受理的(2021)川1402民初39号原告四川菜旺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55000元;被告按年利率7%以货款55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4月3日起至付清货款止的利息。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4月20日9时在思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