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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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刘丽:本院受理原告西昌市兴隆装饰材料总汇与被告刘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3401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长安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邹福云:本院受理的(2020)川3401 民初 2720、2721、2722、2723、2724号原告马莉、陶天芬、马德仁、马德芬、张译支诉被告邹福云民间借贷纠纷五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五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邹福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陶天芬借款本金人民币20 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邹福云负担300元;被告邹福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马莉借款本金人民币10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1年8月25日起以10 000元为基数,按每月2%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邹福云负担50元;被告邹福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张译支借款本金人民币20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其中10 000元自2011年8月23日起,按每月2%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中10 000元自2011年10月2日起,按每月2%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邹福云负担50元;被告邹福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马德仁借款本金人民币80 000元。案件受理费1 800元,由被告邹福云负担1 800元;被告邹福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马德芬借款本金人民币30 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邹福云负担550元。诉讼费限被告邹福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山古几:本院受理原告余学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3429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布拖县人民法院李金珂:本院受理原告钟传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3429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布拖县人民法院张朝服:本院受理原告郑燕辉诉被告宁南县幸福镇人民政府、颜怀红、张朝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3427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宁南县幸福镇人民政府在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郑燕辉工程款109,700元;二、由被告张朝服在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郑燕辉工程款85,470元;三、驳回原告郑燕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04元,由被告宁南县幸福镇人民政府负担2,363元,被告张朝服负担1,84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南县人民法院吴其国:本院受理原告周洪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321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准予原告周洪英与被告吴其国离婚。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荣县人民法院乐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提起上诉,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梁秀: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1民初48号原告龚林华与被告梁秀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与被告离婚;二、依法判决婚生子龚俊杰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生活费8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各承担50%,至龚俊杰学业完成能独立生活时止;三、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旭阳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荣县人民法院(2020)川0322民初2700号胡义德、谢双林: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义德、谢双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322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胡义德、谢双林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累计欠息2940.25元;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逾期月利率10.68735‰计算);二、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1950元,由被告胡义德、谢双林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富顺县人民法院袁连芝:本院受理的原告涂金文与被告袁连芝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告曾华芳与被告李宗川离婚;2.婚生长子涂众鑫、次子涂代森随原告生活,被告自2020年12月起每月承担两个孩子生活费各5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被告承担一半,至涂众鑫、涂代森分别独立生活时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4月8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张远朋:本院受理的原告甘道坤与被告张远朋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子甘宏浴由原告抚养;2.被告自2020年12月起每月给付甘宏浴生活费1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4月7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