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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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雷学建:本院受理的(2020)川1702民初2365号原告张文琼与被告周慧、第三人雷学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文琼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张文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许道明:你与四川省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邓绪和、四川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川1702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邓绪和、许道明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共同偿还原告四川省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被告邓绪和、许道明向赵继华履行的垫支款248066元及利息(以248066元为基数,利息从2019年8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四川省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从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次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1元,由被告邓绪和、许道明共同负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该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20)川1703民初3085号符国庆(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桥湾镇香炉村6组7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9610018140):本院受理原告杨长江诉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703民初3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杨长江与被告符国庆同居生活期间生育的儿子杨符宏由原告杨长江抚养,被告符国庆自2021年1月起每月支付杨符宏抚养费1 0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止;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杨长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21)川1703民初44号杜正伟(住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高潮村安居东路137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7510232516),曹王伟(住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龙川村曹坟创新路6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7810082556):本院受理原告任波成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潘光琼:本院受理的(2020)川1781民初1911号原告杜上文与被告潘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潘光琼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杜上文借款本金5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4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2020年8月7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2.00元,由被告潘光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邓益轩:本院受理的(2021)川1781民初23号原告邱金建与被告邓益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3月24日上午10时在万源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万源市人民法院邓益轩:本院受理的(2021)川1781民初24号原告杜发全与被告邓益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3月24日上午11时在万源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万源市人民法院邓益轩:本院受理的(2021)川1781民初25号原告邓有周与被告邓益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8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3月24日下午15时在万源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万源市人民法院熊廷明:本院受理的(2021)川1781民初22号原告贺德碧与被告熊廷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决婚生子熊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3月24日下午14时在万源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万源市人民法院罗可、李雪、李登和、攀枝花市九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春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2020)川0402民初2977号原告李文忠诉被告罗可、李雪、李登和、攀枝花市九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春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额其尔一、勒格尔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额其尔一、勒格尔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402民初38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杨槐:本院受理原告刘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川0402民初3392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402民初33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武汉云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永朝、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龙太诉你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020)川0402民初1991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杨建明:本院受理的(2020)川0402民初2812号原告刘各文与被告杨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叶小飞、包家林、张步国:本院受理原告唐梁栋与被告叶小飞、包家林、张步国(2020)川0402民初4226号、4228号、4227号民间借贷纠纷三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川0402民初4226号、4228号民事判决书、422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张琼:本院受理原告陈书祥与被告张琼(2020)川0402民初423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402民初42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彭庆辉:本院受理原告邱文玉与被告彭庆辉(2020)川0402民初422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402民初42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尹智勇:本院受理陈国生诉尹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402民初40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案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案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谢泽君、严德容:本院受理原告朱桂珍诉被告谢泽君、严德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桂珍于2020年12月29日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411民初1436号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陈健:本院受理原告梁正国诉被告四川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健、倪玉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正国于2020年12月29日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411民初1693号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罗兵:本院受理原告倪国凤与被告赵朝俊、罗军、罗兵(2020)川0411民初255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411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珠海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攀枝花市文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411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19)川0411破1号之一 2020年12月28日,本院根据攀枝花市大藏钒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批准攀枝花市大藏钒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攀枝花市大藏钒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程序。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18)川0411破4号之二因攀枝花市驰进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已按照《攀枝花市驰进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分配完毕,现无其他破产财产可供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裁定终结攀枝花市驰进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李德才(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丰乐镇马村1组18号):本院受理原告帅先平与被告李德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和工程款17500元;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丰乐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罗江平510522197710247575: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27号原告泸州顺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江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车费30000元,因被告租赁车辆期间产生的交通违章费2550元,以及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450元,合计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胡林510525199803150092: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32号原告泸州鑫秀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4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张敬勇522422198512204817: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35号原告夏章春与被告张敬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借款18700元,从2020年4月1日以18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有利息至被告付清借款止;2、本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夏何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县云龙镇和平街39号的连小伟:本院受理的(2020)川0521民初1266号原告王元何与被告连小伟、四川省夏何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两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泸县人民法院张万琼:本院受理原告沈均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502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万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沈均洪材料费及人工费1523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从2017年3月28日起以1523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沈均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3元,由被告张万琼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7)川0504破2号2017年9月19日,本院根据申请人赵琳的申请裁定受理四川方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经现有线索查找,四川方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当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裁定宣告四川方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姚利塔510504198510020386:本院受理的(2020)川0504民初3747号原告黄敬国与被告姚利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姚利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黄敬国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7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付至款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5元,由被告姚利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任波、饶文慧:原告凉山州农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任波、饶文慧、尹成孝、巫雪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任波、饶文慧下落不明,本院现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川3401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朱新文:本院受理原告褚明与被告朱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3401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长安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杨明德、汤克强:本院受理的西昌市川兴慧聪超市与你及被告凉山州本源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了(2020)川3401民初124号民事判决,被告凉山州本源建设有限公司不服(2020)川3401民初124号民事判决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20)川3401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原告西昌市川兴慧聪超市要求上诉人承担借款偿还责任的诉请;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被告凉山州本源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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