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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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张高帆: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4577号原告吴佳佳与被告张高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高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吴佳佳支付股权转让款22,0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张高帆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窦志勇、孙小琼: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1335号原告李元凤与被告窦志勇、孙小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窦志勇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李元凤偿还借款8000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资金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2日起至本院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李元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38元,由被告窦志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刘显林: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1665号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与被告刘显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显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支付基本保障服务费1,164元、油费及加油服务费60元、违约金3.7元;二、驳回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显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绵阳市地坪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3230号原告刘小平与被告绵阳市地坪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59452元,并承担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9452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8日到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到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上述期限支付货款,利息算至货款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其他请求。案件受理费1406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绵阳恒原熙房屋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汪国辉: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3657号原告王飞与被告绵阳恒原熙房屋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汪国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绵阳恒原熙房屋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返还原告工程款75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为:以7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工程款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工程款,上述利息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汪国辉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飞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宋佳骏: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3892号原告卢相海与被告宋佳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佳骏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卢相海支付劳务费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2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1日起、以3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日起、以3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被告未按判决确定的付款时间支付劳务费,上述逾期利息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卢相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宋佳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宋佳骏: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3893号原告蒋武与被告宋佳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佳骏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蒋武支付劳务费1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2000元为基数分别从2020年1月21日、2020年5月1日、2020年11月1日起,以3000元为基数分别从2020年7月1日、2020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如被告未按判决确定的付款时间支付,上述利息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受理费108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夏小蛟: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7053号原告叶嘉丽与被告夏小蛟、郑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夏小蛟、郑卉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连带向原告叶嘉丽偿还借款本金15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15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10%为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被告夏小蛟、郑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0703执异298号四川中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世敏、黄伟、黄茂平、樊珊梅:我院办理的(2020)川0703执异298号案件,异议人绵阳华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黄伟、黄茂平、樊珊梅为(2017)川0703执236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我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裁定,裁定:追加被申请人黄伟、黄茂平、樊珊梅为(2017)川0703执236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各自尚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川0703执异298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0703执异299号四川中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世敏、黄伟、黄茂平、樊珊梅:我院办理的(2020)川0703执异299号案件,异议人绵阳市涪城区华宁钢模租赁站申请追加黄伟、黄茂平、樊珊梅为(2017)川0703执236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我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裁定,裁定:追加被申请人黄伟、黄茂平、樊珊梅为(2017)川0703执236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各自尚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川0703执异299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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