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0年10月9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冉廷勇:本院受理(2020)川1902民初442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冉廷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4日下午3:20在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潘小平:本院受理(2020)川1902民初442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潘小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4日下午3:25在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何兆军:本院受理(2020)川1902民初442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何兆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4日下午3:30在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何琼华、梁波:本院受理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6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郎学虎、赵春兰:本院受理(2020)川1902民初5090号原告龙海成与被告郎学虎、赵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5日9:00在巴州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冷兴彦、李浪:本院受理的(2020)川1902民初5327号、5328号原告雒维、李双权诉被告赵强德、冷兴彦、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浪、刘仕培买卖合同纠纷两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0年12月16日9时在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张林、张双:本院受理的(2020)川1902民初4816号原告吴继友与被告张林、张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于2020年12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曾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四川省金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川1402民初789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诉被告丹棱县华天化工有限公司、四川省金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泽军、余霞、王寿华、吴继华、李仲明、龚慕芳、杨利容、杨小利、何玉翠、杨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丹棱县华天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二、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对被告张泽军、余霞、王寿华、吴继华、李仲明、龚慕芳提供的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200万元及以200万元为基数按上述第一项确认的计算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四川省金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泽军、余霞、杨小利、何玉翠、杨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