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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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23民初2556号王兰兰:本院受理李亚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富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亭县人民法院(2020)川0723民初2496号刘兴卫:本院受理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富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亭县人民法院赵文明:(510722198704084816)本院受理的(2020)川0722民初3826号原告蒋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返还本金19641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送达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中太法庭开庭。届时你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钟小龙(510623198808060916):本院受理的(2020)川0722民初3556号原告罗霞诉被告钟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1000元,并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责险保险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在三台法院中太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黄俊钢:本院受理的原告袁书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792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俊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袁书策借款13万元并承担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13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20年5月8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袁书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0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5500元,由被告黄俊钢负担。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毛才贵、刘孝湘:本院受理原告刘辉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川0792民初101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56766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资金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赵灿灿: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792民初961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被告赵灿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借款本金359000元、支付利息893.67元,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56%的标准支付从2019年3月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赵灿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公告费900元;若被告赵灿灿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对被告赵灿灿用以抵押担保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6号长虹国际城一期南区26栋1单元9层2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绵阳市不动产权第100302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19)绵阳市不动产证明第1001936号】的所有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402元,由被告赵灿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郭莉:本院受理的原告绵阳高新区爱登堡客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792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郭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绵阳高新区爱登堡客栈借款9500元并承担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95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20年4月29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被告郭莉负担。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王定华: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小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792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胡小红与被告王定华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胡小红负担。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绵阳家翊欣科技有限公司、董永林:本院受理原告李方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2020)川0792民初165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称,2020年6月18日在被告APP平台“翊欣配”投资,但2020年8月21日平台突然关闭,被告称会在2020年8月24日退款,但并未到账,也无法操作交易,故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投资款6万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2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精神损失费等6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区人民法院四川科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陈德裕、陈铭:本院受理(2019)川0792民初409号原告赵正诉被告王小林、梓潼县千家林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王新毓、四川科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陈德裕、陈铭、严诗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公告送达判决:一、被告王小林在判决生效15日内支付原告746254.42元及违约金。二、上述确定款项在依法拍、变卖被告陈铭持有的科佳机械公司股权及名下的车辆、科佳机械公司财产价款内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请。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16634元,原告付3634元,被告王小林、科佳机械公司付1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赵代长:本院受理的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磨家分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792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代长、赵长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49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1日开始计算至2020年1月3日止,以月利率6.333‰进行计算;以借款本金49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4日开始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9.5‰为标准进行计算;已支付的利息1600.02元应予扣减);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8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2338元,由被告赵代长、赵长金负担。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蒋小红:本院受理的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磨家分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792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蒋小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磨家分社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1月2日的利息(含逾期罚息)14117.52元,以及已逾期借款本金20000元从2020年1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3‰计算的利息(含逾期罚息)。案件受理费652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1852元,由被告蒋小红负担。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蒋小红:本院受理的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磨家分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792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蒋小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磨家分社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1月2日的利息(含逾期罚息)24850.1元,以及已逾期借款本金30000元从2020年1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3‰计算的利息(含逾期罚息)。案件受理费1172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2372元,由被告蒋小红负担。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杨李:本院受理原告伍平诉被告黄海军、杨晓华、绵阳高新区普明街道凝祥寺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杨李、漆华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20)川0792民初547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原告伍平与被告黄海军于2008年3月19日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自2020年7月15日起解除并终止履行;二、由被告黄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伍平宅基地转让款108000元并赔偿原告伍平70%资金利息损失。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以宅基地转让款10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其中88000元从2008年3月19日起计算,20000元从2008年8月1日起计算,均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伍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030元,由原告伍平负担1210元,被告黄海军负担28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资金荣:本院受理原告崔莉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川0792民初112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事实及理由:2017年5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5万元,被告出具借条,承诺于2017年6月19日归还,后一直未予归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绵阳龙腾艺景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俊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20)川0792民初131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一次性返还装修款578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4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每天万分之三计算);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5月6日签订《龙腾艺景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7月开始施工,2019年11月完成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装修款146000元,装修完成后被告向原告返还57800元且合同约定2020年2月10日起被告开始向原告分期返还装修款,但约定的返款时间2020年2月10日、2020年5月10日被告均未按合同约定返款,经原告催收,但被告均未履行返款义务。故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望依法公正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袁国礼:本院受理申请人袁信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724民特1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裁判要点:宣告袁国礼失踪;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袁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赵林:本院受理原告绵阳博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724民初1456号判决书(判决主文:限被告赵林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绵阳博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劳务费90322元及利息(从2020年7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黄鑫:本院受理(2020)川0724民初1477号原告罗元书诉被告黄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装修款18000元,利息从2020年1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记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中遂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陈历国:本院受理原告任云洪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2020年12月30日9时30分本案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陈道兴:本院受理(2020)川0704民初2891号原告王贵政诉被告陈道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人民币128700元(大写拾贰万捌仟柒佰元),其中70000元自2018年9月1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欠款利息,剩余58700元自2020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欠款利息,上述利息支付至欠款还清时止(截止2020年8月17日利息共计819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2020年12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魏理军:本院受理(2020)川0704民初2917号原告蒋小英诉被告魏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9500元;2、请求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2020年12月28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鲁宁春: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1651号原告林兆祥与被告鲁宁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鲁宁春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林兆祥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0日起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被告鲁宁春已偿还的8000元从利息中品迭;2、被告鲁宁春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林兆祥支付4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5日起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驳回原告林兆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30元,由被告鲁宁春负担4100元,原告林兆祥负担143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彭建霖: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1987号原告林涛与被告彭建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建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林涛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8.796%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本金,则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林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52元,由被告彭建霖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张雪: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4662号原告鲜飞与被告张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买口罩的货款161000元以及该款利息4000元(暂计);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催收此款所产生的损失费用(车费、误工费、打印费等)2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吴家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杜林: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5611号原告张凤琴与被告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及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偿还全部借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2月31日9时30分在本院交通法庭二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蒋永容: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4942号原告李治才与被告蒋永容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依法判决)。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月11日9:30在城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尹红: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446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尹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本金91864.83元、利息108943.3元、违约金7796.85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4月22日,此后按照合同计算至清偿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2月31日10时在本院交通法庭二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赵玉: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446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赵玉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本金127964.29元、利息14007.22元、违约金2773.77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4月21日,此后按照合同计算至清偿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2月31日10时30分在本院交通法庭二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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